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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谷寿夫
    1947年2月25日是谷寿夫案件第二次公开审判的日子。南京励志社礼堂内,还是是坐得水泄不通,确是礼堂外面高音喇叭下,也挤满了许多听众。

    上午9时,谷寿夫由宪兵押解走上被告席,例行问话以后,石美瑜庭长大声宣布:“传小笠原清出庭作证!”

    随着一声传唤,小笠原清走向了法庭。这是一个胖胖墩墩的日本青年,身穿便服,戴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挺斯文。

    审判长说:“小笠先生,本庭依照国际公约,准许你出庭为被告作证。”

    “嗨!”小笠原清“啪”的一声,站成一个标准的日本军人姿势,接着说:“起诉书宣称,被告率先率部攻陷南京,依据本人研究,事实并非这样,中山门系先行突破,接着方为中华门。”

    叶在增法官问:“中山门突破在什么时候?”

    小笠原清回答:“在12月12日午后,被告部队于13日凌晨方由中华门入城。那时指挥权在柳川司令官,被告不过是被指挥的部队而已,并无多大权力,亦不应承担多大罪责。”

    叶在增法官问:“证人是否知道,进攻中山门日军,先行突破后又被逐出?”

    小笠原清回答:“突破后尽管退出,毕竟已先行突破。”

    叶在增问:“既已逐出,何能谓之先行突破?”

    小笠原清一时无话回答。

    审判长随即厉声宣布:“被告证人出于国族观念,居然出庭为被告作伪证,开脱被告罪责,扰乱本庭,按刑法168条之规定,证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叶在增法官厉声说:“将日籍证人带下去!”

    小笠原清一改刚才的斯文模样,大声咆哮:“你们这样对待被告证人,我要到远东国际法庭控告你们!”

    两名宪兵上来将小笠原清拉了下去。

    谷寿夫见状,马上又提出新的要求:“小笠原清既然不能出庭作证,本人要求法庭准予向日本国再度调传证人,否则将无公正之裁决!”

    显然,这是狡猾的谷寿夫再度使用他的“拖延战术”。

    审判长石美瑜当即严厉驳斥:“被告部队究对大屠杀案负责否,南京被杀数十万人民,被告是否有责,本庭尚未裁决,何能谓之不公?”

    谷寿夫见自己阴谋难以得逞了,终于露出了最后的狰狞:

    “前次公审出庭作证诸人,均不能指出加害人之姓名、部队番号,在时间、地点上,又与本部驻南京时间、地点多有出入,故此种作证之人,实是一种假想,也属伪造者。若据此种陈述而判决,实非公平之事。请庭上调查事实,秉公处理。”

    石美瑜不待通译译述完毕,即予以严词驳斥:“被告上级司令官及部下,既不能出庭作证,本庭仍需依法秉公处断。几十万被惨杀的人民,既不能作被告之罪证人,本庭当然需要调查。并非马上判决,被告怎么能先知本庭公与不公?这足可证明杀人者心虚。从前次公审看出,证人无论从部队番号及时间、地点上,都有具体所指,尤其外国目睹者之实地照片、影片,都现有被告及被告部队屠杀中国百姓的场面,何能谓之伪造和假想?!从审判中新发现证据看,现有海军桂总司令交吴处长送来《陷都血泪录》一书,作者如今陆军大学受训之郭岐少将可出庭作证,又有被告所统驭之军队,在中华门至中山门一带屠杀7000余人之罪行,民国二十八年一月,南京伪督办高冠吾所立之‘无主孤魂碑’可资佐证。”

    《陷都血泪录》作者郭岐随即走上法庭,他将自己在南京陷落后,躲藏在难民区3个月中,耳闻目睹的日军暴行一一陈述出来。

    随后,一张大宣纸拓印的“无主孤魂碑”的碑文,由庭上传递于被告眼前。这是来自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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