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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最危险的游戏
枝短枪管的步枪。克里斯托弗于前一年11月刚刚入伍,布法罗和曼哈顿发生谋杀案时,他恰好因休假而离开了本宁塞。

    在被押于本宁塞的禁闭中心期间,他告诉主管军官奥尔德里奇·约翰逊上尉,“布法罗那件事”是他干的。他受到的指控有布法罗枪杀案和部分刺杀案。他被裁定有罪。法庭在听了对其心智状况的激烈辩论之后,判处他60年徒刑。精神病专家马修·莱文上尉曾在马丁陆军医院为克里斯托弗进行过检查,发现克里斯托弗与“0.22口径杀手”的侧写极为吻合,他为此惊讶不已。如侧写所预测的,案犯不太适应军旅生活。

    克里斯托弗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两名出租车司机的被杀案。他没有因这两起案子受到指控,无论从惯用手法还是识别标志的角度来分析,这两起案子都不具有其他案件的作案模式。这两个术语在刑事调查分析中都是极为重要的概念,我在全国各地法庭的证人席上花了大量时间进行过解释,力图使法官和陪审团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

    惯用手法是习得的行为。它指的是凶手犯罪时的所作所为。它是动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发生变化的。识别标志是我创造的一个术语,以区别于惯用手法,它指的是凶手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它是静态的;它不会发生变化。

    例如,你不会认为一个未成年人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以同样的手法不断犯罪,除非他第一次作案时就达到了天衣无缝的水平。然而他每得手一次,都会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作案技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惯用手法是动态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家伙犯罪是为了——比如说——支配受害者,给他造成痛苦,或者使他乞怜求饶,那便是识别标志。它是体现作案者个性的某样东西,是他需要去做的某件事。

    在许多州,检察官能够将诸多罪行联系起来的惟一方法就是通过找惯用手法,而我相信我们已经表明,这种方法已经过时了。在克里斯托弗一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大可争辩说,布法罗的“0.22口径”枪杀案和曼哈顿中心地带的砍杀案所表现出的是截然不同的惯用手法。他这样说也许是对的。可是识别标志是相似的:一种由种族仇恨激发的任意暗杀黑人男子的倾向。

    另一方面,枪杀案和挖心案向我揭示了截然不同的识别标志。那个挖心的人虽然也抱有相关的基本动机,却具有一种仪式化的、强迫性神经官能症的识别标志。这两种类型的人都需要从犯罪中有所收获,不过各自需要的收获是不同的。

    惯用手法与识别标志之间的差异可能很细微。就以得克萨斯州一名银行抢劫犯为例,他迫使所有被扣押的人脱光衣服,摆出各种性交姿势,然后他再进行拍照。这便是他的识别标志。如果他的目的只是抢劫银行,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必要或者助益。事实上,这样做使他在那里耽搁的时间更久,致使他面临更大的被拘捕的危险。然而,显然这是他觉得必须做的事情。

    在密歇根州急流城也有一个银行抢劫犯。我曾飞往那里提供破案咨询。这家伙也逼迫银行里的所有人脱光衣服,但是没有拍照。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目击者们只顾得害羞,无心去注视他,从而事后也就无法说出他的特征。这是为了达到成功抢劫银行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惯用手法。

    识别标志分析在1989年对特拉华州史蒂文·彭内尔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他的案子中,我们准备了一份书面陈述,致使警方取得了搜查令。我们科的史蒂夫·马迪金与纽卡斯尔县及特拉华州警方的联合专案小组密切合作,提出了一份侧写,使得警方缩小了调查范围,制定了捉拿凶手的前摄策略。

    有人在沿40号和13号州际公路一线发现了被勒死的妓女,颅骨已经碎裂,尸体上有明显的遭受过性虐待和摧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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