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薄冰上的“除我以外……”
禁忌呢?这类东西一经使用就完了,因为它们无非是人的规例和教训的产物。从表面看,崇拜天使、故作谦虚、苦待自己的身体等等,似乎是明智之举,究其实,对于抑制肉体的情欲是毫无价值的。(保罗:《歌罗西书》2:20—23)
不能把基督信仰与基督教道德搞混了,前者是支托着个体不堪摧残的身体的信靠,后者是历史社会中民俗宗法的基督教化。基督的上帝信仰突破了宗法式的道德禁忌,这种突破及其伦理后果与现代启蒙主义的人义论的自由伦理观对宗法式道德禁忌的突破不同,它并没有提出理性良知的主体化道德神。
在基督信仰看来,任何道德规例都是不自足的,在身体与伦理的牵缠中,受伤的身体最终只能在信仰中得到补救。基督信仰坚持不放过个体人的罪性,人义论自由伦理则把人的罪性转移成自足的有限性。作为人的罪性的欠然指的是这样一回事情:人自身不是自己的创造者,上帝才是人自身的创造者。这并不是在自然在性的意义上说的,好像上帝是人的欠然在性的造作者,相反,人的欠然在性倒是由人自身的自然在性造成的。我在身体的欠然既不是我选择的,也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自然而然的。上帝创造了人身的意思是,人自身的生命意义被上帝从自然在性的生命挪到非自然在性的生命——恩典——之中。
上帝的创造确定了人身的生命与不受自然在性的偶在性伤害的庇护的关系。罪作为人身的在体性欠然,不过说的是,从人与上帝的这种庇护关系来看,人自身的在体性欠然一旦离弃了上帝的手,就再又成为自然而然的欠然、心安理得的自由,而不是终究意难平的欠然的自由。欲望自由声称对人身的有限性负责,这意味着人身的有限性不是一种局限性,而是普罗米修斯式的自足性。
作为人的罪性的欠然与作为个体欲望的主体的有限性因此根本不同,罪性的欠然是相对于人作为上帝的子女具有的自由(freedom)而言的,个体欲望的主体的有限性是相对于自己作为自己的上帝(人的主体)具有的自由而言的。在这种有限的个体自由的自足性中,恶被推诿给了人自身有限的认识能力和条件,成了人的自由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