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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1
庭长发生了正面冲突,尽管这种冲突是牛刚强长期以来竭力避免,最不愿发生的事情。发生冲突的起因还是程铁石这桩案子。

    一般的案件,都是合议庭讨论后,根据统一意见写出结案报告,交由庭长审批后,行文下判决即可。程铁石这桩案子,由于被告是当地的银行,再加上折腾的时间太长,影响很大,因而备受关注。合议庭议完后,还不能写结案报告,还得上庭务会,庭务会意见统一了,还要报院长审批,院长则还要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与此同时,审理情况院长还要向市委常委汇报,因为这个案子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关注和重视,既有替银行批条子的,也有用电话口头打招呼的。表面上看,这些领导不论是批条子还是口头打招呼,话都讲得很原则,很有分寸,不外乎“请院长阅”、“请慎重处理”、“要依法办事”等等,但透过这些原则话,官话,空话,干预的力度确实足以让法院的砝码倾向领导倾向的一方。至于领导倾向谁,则要看领导批的是谁的条子,比如分管政法的市委副书记就在银行诉冤的报告上批了四个字:“请院长阅”,就足以让院长明白他的意思了。

    牛刚强也知道这个案子的分量,所以格外慎重,开庭后并没有急着写结案报告,而是先搞了个合议庭的讨论记录,拿着合议庭的讨论记录找到何庭长,把合议庭的审判意见先原原本本向何庭长汇报了一遍。

    何庭长不置可否,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排到庭务会上议议再说吧。”

    庭务会是定时的,每周三上午,就在何庭长办公室开,轮到议谁的案子谁到会,议完谁的案子谁退席,再轮下一个。所谓的庭务会,也就是在合议庭外在加上庭长、副庭长,实际上等于合议庭组成人员集体向庭长、副庭长汇报。这种办法的长处是对合议庭的审判行为多了一重监督。短处是把行政管理的手段照搬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庭长、副庭长虽然没有具体审理案子,但长官意志却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而且,如果发生错判,他们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判决书上签名的是本案的审判长、审判员,而不是庭长。

    牛刚强对所谓的庭务会的实际意义并不是不了解,所以他事先要跟庭长通通气,避免到了会上合议庭跟庭长的意见背道而驰,弄的双方下不了台,把带着分歧的案子报到审判委员会上去亮相。可是,何庭长对案子却一句多余的话也不说,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就是要把案子直截了当地往庭务会上拉。牛刚强对何庭长的这种态度不以为然,心想不愿沟通就不沟通,反正沟不沟通还不是都得到庭务会上过一遍。

    轮到牛刚强上会的那天,他特意把两位陪审员也请来与会,加强合议庭的论辩力量,减弱自己独自一人汇报时的主观独立印象。他们合议庭几个人一进到何庭长办公室,何庭长眉头就蹙了起来,拉长那张黑胖脸嘟囔了一句:“来这么多人干吗!”声音虽然不大,却清清楚楚地传进了每个人的耳朵,空气顿时有些涩滞,一位陪审员小声问牛刚强:“你说说就行了,我们就不参加了吧!”

    牛刚强也被弄得十分尴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都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参加讨论本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庭务会无可厚非,只不过往常为了省事,讨论案子的庭务会一般只有审判员来汇报一下即可,但也并不是没有陪审员参加会议的先例。此外,案子是不是必须经过庭务会讨论,参加庭务会必须是哪些人等等,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再说的严格一点,就连庭务会讨论案子这个做法本身是不是合法,也并无法律依据可循。因而,如果说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非常粗糙,最集中体现初级阶段特征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这种粗糙为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程序混乱、执法机关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提供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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