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中心,证实优优那天确实在那儿买过防冻液了,我这次也去问了人家,人家说这种事只能查销售帐目,帐上确实记载了那天出售过防冻液,但没记载几点钟,更没记载购货人,更记不清那人是男的是女的。这种防冻液他们那里差不多天天都有售,你说这样的证据算什么?还有钱志富说丁优进去买防冻液,他把车子停在门口了,可我到现场看了看,门口根本停不了车。来买东西的车子都是停在院里的,那个院子特别大。还有钱志富的网吧关门后,他已经一贫如洗了,他从哪儿一下子搞到了十四万七,投资了那么大的一个养性斋!还有……
王科长听到一半就点头把周月打断了,他建议道:既然你认为这个案子有疑点,你应该去找分局的同志当面谈一下。这案子他们一直经手办,全面情况肯定更清楚。你怀疑什么应该去跟他们谈,到底有没有问题要由人家来判断。咱们办的案子人家事后乱调查乱发言,咱们也会有意见。
周月一下咋了壳,科长的建议很善意,也符合组织原则的,周月似乎没有理由不接受,没有说词能反驳。他看着科长主动热情地帮他打电话,找了分局的那位他认识的吴队长。吴队长在电话里的态度听上去还不错,表示欢迎周月过去谈。王科长挂了电话对周月说:你看,人家吴队长是那么老资格的刑警了,比我资格还老呢,人家态度很谦虚,很诚恳,你可以过去和他们谈一谈。你只把你了解的情况告诉他们就可以了,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迫人家去接受,好多事你可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案子要不要重新调查是人家决定的事,你听见没有!
周月低头没吭声,没说听见没听见。下午他按照科长的旨意到分局去,见到了那位吴队长。吴队长听完他的看法,留了他写的调查材料,答应认真研究研究,还答应有了想法会及时找他。
周月谈完看法,交了材料,回到处里,不知为什么心里一下空了,那一阵上班不免有些垂头丧气,少言寡语。王科长看在眼里,没有批评,但周月有一次听到他悄悄打电话问过那位老吴,问他周月提供的那些情况到底有无价值……
两周之后,分局来了电话,请周月过去一趟,说关于优优的案子,需要“一起研究研究”。
王科长准假,周月按时按点地去了。
那天研究下来的结果让周月十分失望。但他不能否认那次会议开得非常正规,正规得几乎让人无可挑剔。不仅此案当时的承办人员全部参加,连检察院两位主管的检察官也大驾光临。会上的讨论相当激烈,周月不能否认,激烈之外也不乏认真和诚恳。几种不同的观点互相交锋,分局内也有部分刑警支持周月的怀疑,但大多数人认为当时这案子办得还比较扎实,在前前后后多次反复的调查中,并未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其他人。从各方面汇集而来的证据基本上合法可靠,互相印证,疑点指向,惊人一致。至于本案证人及当事人之间后来合伙经商,证人不让妻子知道自己作证,不让其探视案犯,这些情况完全可以找到合理解释,行为本身也未违法,构不成推翻原案的法律理由。至于证人停车的位置与汽车维修中心现场情形不符,以及诸如此类的细枝末节,说服力明显不够充足,更是难以成为翻案的依据……
吴队长在整个讨论中一直处于主持者的角色,本身并未发表倾向明显的见解,在讨论进入各方论点重复争辩的僵持阶段,他适时地请两位检察官发表意见。他征求检察官意见时所用的口吻,能听出这个会议已到了归纳收尾的阶段。
检察官的表态表面上听来比较中性,实际上支持了多数刑警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本案案犯的代理人或亲属发现本案确有新的重要证据,足以说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有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或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