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1)
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国营941厂翻译员卢援朝充当外国间谍,窃取我国重要绝密情报一案,经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确认,卢援朝充当外国情报机关特务,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夜间,撬开国营941厂总工程师江一明的住宅,非法窃取我国防工业绝密情报,危害了国家安全,后果是严重的,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卢援朝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卢援朝以串门拜客为借口,在国营941厂总工程师江一明家中窥见江一明记载有关我国防工业重要绝密材料的工作笔记本之后,遂起意窃取,并在临走前暗中拉开江家洗漱间窗户的插销,为行窃做了准备。当天夜里二十三时左右,卢援朝乘江一明未在家中过夜的机会,携带外国特务机关提供的微型红外线夜视照相机,从洗漱间窗口潜入江家,撬开存放笔记本的抽屉,窃拍了江一明的工作笔记本,并将与笔记本置于一处的肆拾元人民币同时窃走。
根据941厂技术部鉴定,被窃拍的笔记本所记载的内容为国家绝密级文件材料。
根据南州市公安局的勘查、调查、鉴定和证人的揭发检举,以及从卢援朝家中起获的特务用具等大量确凿可靠的人证物证,本院确认:卢援朝触犯了《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犯有反革命间谍罪,结合犯有盗窃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卢援朝,男,现年31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国营941厂技术部翻译员,在押。
此致
南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州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张浩明
公诉人庄严有力的声音仿佛给整个起诉书的结尾打上了一记鲜明的惊叹号。他微微停了一下,向审判长行了注目礼,然后坐了下来。
按照审判程序,审判长宣布开始庭审调查。
“被告人卢援朝,”审判长一丝不苟地问道:“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你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夜间,潜入南州市941厂总工程师江一明家中,窃取国家绝密材料,你承认这一指控吗?”
卢援朝用喑哑的声音答道:“不承认。”
“你大声回答。”审判长要求。
“不承认。”卢援朝把声音抬高了一倍。
“嗡——”一片议论的声浪在旁听席上卷过。
“那么你回答,那天夜里你是否去过江一明的家?”
“江一明的家我是那天下午去的,是和我女朋友施季虹一起去的。晚上大约七点多钟我们同江总工程师一块儿离开那里,然后我就没有再回去过。”这段话大概在预审中讲过很多遍了,所以他回答得十分流利。
“那天晚上七点半钟到十二点钟你在什么地方?”
“回家睡觉,我经常不到九点钟就睡觉了。”
部分旁听者发出轻轻的哗笑声。
公诉人举起了一只手,要求插话。
“审判长,被告人十一月十六日夜间潜入江一明家进行犯罪,是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的。我建议法庭宣读有关的证据,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微微点头,然后说:“现在宣读南州市公安局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现场勘查记录。”
审判员左侧边角上的书记员开始宣读,周志明对现场勘查记录已经背得烂熟了,他毫不费力就能听出所读的是从哪一段落中节选出来的。勘查记录读完了,又读了刑警队调查鉴定材料中关于卢援朝的那一部分,读完,审判长问:
“被告人卢援朝,以上证据材料说明从现场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