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章 新的架构(十六)
要面向地方招收人员。自此之后,提出部队要自谋出路,允许部队经商之后所产生的部队参与经济经营的部分,全部和一、二线部队完全剥离,统一归属三线部队管理负责。这些集体将有相当于部队各级编制的待遇,财务由总后和审计署联合入驻管理,其利润和税收,可以在一定基础之上,和该军区该年演习成绩排名挂钩。具体来说,这些集体每年的盈利,除了正常税收以及人员奖金之外,其余全部归部队,该年演习成绩第一名的大军区,其下的利润全部自留安排使用,第二名的,一部分自留,一部分上缴总后保管,此消彼长,以此类推,最后一名的军区,只自留其利润的10%。集中由总后保管的利润的划拨使用,则由军委研究决定。”
“这就是相对于部队范围内的改革思路。毫无疑问,仅仅如此,是不够的。”
“第二条,关于农村的人民公社。我们这个时代,处于加速工业化的历史使命中,不断开放城镇之间的人员流动,促使农村劳动力入城参与建设,是必然的方向。自从84年底、85年初,几乎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都政社分开之后,全国农村以前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样的做法,的确消除了人民公社制度的许多弊端,但从破立的角度来说,破是破了,立却做得还不够。农业相对于工业,农村相对于城市,是弱势,农村人相对于城市人,是弱势群体。当初让城市人口进入农村普及最基础的教育,建立人民公社,都深深地加强着国家对于农村基层的控制和领导作用,而现在这样,却会在客观上导致国家对于农村基层的组织性倒退,甚至放任。缺乏组织性,当然也就谈不上一抓就死的问题了,可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本来就低,让农民自谋出路的结果,肯定会展现出少数成功的榜样,但在总体上却必然更加低效。如果继续这样放任,不推出新的配套政策、建立新的机制,那么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问题,将必然成为长期的,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
“人民公社制度存在以来的经验教训表明,我们现在并不能让人民公社在乡为级别的规模下长期的、整体的良好运行。所以,我们应该重新加强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性,这个基层,应该以村为单位,可以称为村公社。村公社彼此之间平等,行政上归属于乡政府。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自然村,人口差异比较大,我们原则上可以把新的农村基层组织规划在500到1万人之间的规模,并且,把这样的组织和我之前提出过的鼓励大学毕业生下基层的思路结合起来。第一,愿意去农村基层大学生都自动从副科级起步,和村公社里的先进份子一起组建领导班子,任期原则上一年起步,最多不超过五年。第二,村公社有权力和义务组织安排其下成员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出村进城务工的活动。第三,以家庭为单位重建农业生产里的工分制度,同时农民入城务工的年收入,归村公社统一记账管理,数据上报乡政府。第四,入城务工收入的分配和粮食产量挂钩。具体来说,一个村公社的成员入城务工的总收入,在扣除三提五统之后,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农业生产工分和务工的个人收入两项数据,进行公开分配。这个扣除后的总额,是如果该村公社完成了该年计划的粮食生产指标,就1成上缴归中央,1成归乡政府,1成归村公社,7成用于分配;如果只完成粮食生产指标的75%,并且该年没有天灾,则3成上缴归中央,1成归乡政府,1成归村公社,5成用于分配,公社干部要公开分析和检讨问题,集体研究改进的办法;如果完成粮食生产指标不到50%,并且该年没有天灾,则7成上缴归中央,1成归乡政府,1成归村公社,1成用于分配,公社干部全部撤换;如果完成了粮食生产指标的125%以上,那就1成归乡政府,1成归村公社,8成用于分配;如果是全乡完成生产指标第一名,那就1成归村公社,9成用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