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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
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对樱田的“进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道,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种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处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身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部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干预。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高等法院也很难作出无罪判决。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子就交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身份”调查佐山道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那就干吧!”

    秦山同意了。

    “是吗?谢谢!”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因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我看《女性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子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有报复的意味,会比其他杂志社更热心。”

    “反正目的是让佐山起诉我诽毁他。起诉的消息,最近杂志上登载不少,不过对杂志社来说总是件麻烦事,因此不热心的杂志社是不会刊登的。在这一点上,《女性回廊》还有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这点情份,因此,即使刊登这篇报道,社会上也不会认为是以消遣为目的的。”

    问题在这里,佐山道夫是舆论界知名的宠儿。“杀人嫌疑”的报道一刊登,杂志会非常畅销,人们会认为杂志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扩大发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是杀人犯还好;如果不是,社会就会严厉谴责杂志社的恶劣的商业主义,杂志的声誉就会一落千丈。这对杂志社来说是个非同小可的冒险。

    正因为如此,这篇报道不能交给没有关系的杂志社,有可能愿意冒这个极端危险的风险的,只有《女性回廊》。樱田对桑山说的意见就是出于这些考虑。

    还有一个大问题。向杂志提供那篇报道的“材料”的是检察厅的职员摆田。按规定,身为国家公务员的职员不揭泄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

    “制定第100条法令条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泄密给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之外。”摆田说,“还关系到侵犯人权的问题。可是,应当保护的人权在道德上和社会上都是正当的,而钻法律空子的罪犯却没有这种权利,应该揭发他,而且,由于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实之罪身陷囹圄,所以,为了社会正义,必须揭发出真正的罪犯,还无辜者以自由。《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解释不是要墨守陈规,而应该体现社会正义这一法律精神。”

    樱田继续说:

    “第100条上说‘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严格说来,这一条不适用于我,因此,我至今从未以‘公务’身份调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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