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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推理
    枝村幸子被杀约一年之后,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决冈野

    正一无期徒刑。《刑法》第199条规定对杀人者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要求处以死刑,但判决减刑一等。

    “证据”是案发的29日晚9时许,冈野外出归来时穿的运动衫左袖口上的血迹和右袖口上的污点。血迹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污点是呕吐物,被害人被杀时曾有呕吐物,经验查,二者一致。

    还有指纹。枝村幸子的房间附近有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手、椅子扶手、桌子边、门边的墙壁、橱柜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纹有新的,也有旧的。冈野平时经常到枝村的房间里去,所以他的指纹新旧都有,不过新指纹是不是作案时留下的,一时难以断定。

    冈野说29日晚上8点左右进入幸子的房间时,幸子已经死了。如果真是这样,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冈野8点左右留下的指纹就不能说是作案时的指纹,而是作案时间之后的指纹。这是被告冈野的辩解。然而,判决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驳回了被告和辩护的辩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颈上的丝纱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纹,没有冈野的指纹,这条纱巾是幸子的,原来挂在衣橱里,作案时被当作绞杀凶器。

    “纱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是因为被告没使用过那条纱巾,因而不是被告所为。”辩护人辩解。

    “丝纱巾在绞杀时拧皱了,凶手是用力拌的,柔软的丝织物上很难附上指纹,而且这样拧也很难查验出指纹。”检察官反驳道,“被害人穿的衣服肩膀和靠近肩膀的背上以及手腕部分,都查验出有被告的指纹,因为身上的衣服是化纤织物,质地厚硬。这不是证据吗/

    对此,被告和辩护人申述:

    “看到幸子躺在地板上,被告不知她已经死亡,便把她抱了起来。因为手在她背上摸过,指纹便道留在被害人衣服的肩膀、脊背和手腕上,被害人的鼻血和呕吐物也是那时候治到运动衫袖口上的。”

    判决没接受这位辩护人的申述。

    下面是证言。

    证言之一是,目击者说到被告在当晚8点15分左右从公寓四楼慌慌张张地走下楼梯。

    时间同四楼幸子房间里发案后不久是一致的。分明有电梯,为什么要走楼梯?想来可能是怕乘电梯的人多,为了避人眼目,才选择了很少走人的楼梯;而且,被告在楼梯上遇到证人时把脸扭到一边,这也使人相信这一事实。

    证言之二是关于被告在作案后用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打电话。

    被告说,由于接电话的女人同佐山说话时显得关系亲密,便一句话也没说就挂断了电话。但佐山道夫和福地藤子的证言说,福地藤子接电话时没说过亲见的话语。

    被告为什么不用公共电话将发现尸体的事报告警察,却要在电话里通知使山道夫?那是因为被告是真正的凶手。这就是说,被告一时冲动杀死枝村幸子,作为事后的心理,他感到对不起被害人的未婚夫,于是想隐瞒自己是凶手这一点,只把幸子死了的消息告诉他。这样的先例在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犯罪中并不少见。然而,被告很快意识到通报这一消息是危险的,于是在佐山接电话之前挂断了电话。

    证言之三是被告的恐慌心理表现在行为上。

    被告说给佐山道夫的电话是在公寓附近的电话亭里打来的。据X叮香烟店老板娘尾谷久子自去,当晚8点半左右,一辆从西面来的出租汽车停在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同被告一楼一样的男人,使用店里的公共电话,只说了一两句就挂上话筒,回到出租汽车上,朝东面驶去了。因为行迹奇特,所以印象深刻,看到刊登杀人案件的报道,便前来报告。枝村幸子的公寓在该店的西面,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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