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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太觉得你还有什么辩论可以影响本庭判决了。”

    我说;“那不见得,我有很多话要讲,庭上!加州现在要我回去,但是只有几个小时前,加州不要我留在他们土地上,我是在强迫情况下离境到犹马来的,这一点请明察。”

    “明察这一点与本案有何区别呢?”法官问:“你已经自认在加州杀了一个人。”

    “当然,我是杀了一个人,他是该杀的,他是个鼠辈,一个害人精,但这点与本庭无关系,有关系的是现在我可以不可以引渡,据我看法律规定我不能引渡,法律只规定越州非法逃亡到他州的人犯。可由主权州向该州申请引渡。”

    “假如你说你不是非法逃跑的逃犯,我不知你是什么?”

    “这一点根本不必辩论。”我说:“庭上是先入为主中看不清楚,一个人怎么会自己不情不愿地非法逃亡到另一个州去呢?为了避免拘捕,逃犯自愿逃离一个州到另外一个州去,才称非法越州逃亡,才合乎引渡条例。我没有逃离加州,我是被官方硬从加州拉到亚利桑那州来的,我一再声明我不愿离开加州。我又一再声明他们指控我在犹马州的罪是无辜的。我到了犹马,他们立即证明我无辜。现在据我看;随便那一天只要我自己回到加州境内,他们可以逮捕我注我以谋杀罪。如果我不愿离开这里,美国的法律就不能移动我分毫。”

    法官的注意力开始集中,也显出了十分的兴趣,他说:“看你有备而来的样子,大概还真下了点工夫,也许你也研究了一些案例吧?”

    “是的,庭上,有关案例:tington 1934上诉法庭案号344是一个极佳参考,我又可举例上诉法庭案号423人民公诉琼斯案。这案例加州法理学期刊曾简明转载在第12期398页,内容如下:‘逃犯之离境完全不是自己意志,而是受合法或非法强制强迫者,不能称为越州逃犯。亦不有引渡。’文中举例述说,甲州的人犯离州到乙州之原因是因为以前他在乙州所犯的罪,由乙州要求经甲州同意而引渡过来的,甲州就不能用引渡法再要求乙州引渡,其原因有二。第一,该犯根本不是逃离甲州的。第二是为了重视引渡法的必须条件——只可引渡犯法怕被逮捕而越州逃亡者,甲州就等于放弃所有处分他的权利了。”

    法官坐在那里,不肯轻信的样子但有点愣住了。地方检察官急急站起说道:“庭上,这当然曲解了法律,假如这是法律,任何人都可以预谋杀人,找这样一个法律漏洞,希望不受处分。”

    欧法官慢慢说:“很明显的,这正是这位被告目前想做的事,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位先生完全是有计划的,一步一步在进行非常天才设计好的罪案,和一般完整犯罪不同,但非常微妙而且可以完全免罪,你们有没有注意到,他连案例、文献内容都背熟了,他也不知道预习过多少次,从他所做一切可以看出他有狡猾而十分聪明的头脑,可惜走入歧途,为非作歹没有法律道德,这点本席非常悲痛,但是这位年轻人,不管他外型那么不结实,看来幼稚无经验,他总是成功地把两州的警方玩弄手掌股之上,使两州对他冷血,蓄意又公开自认的第一级谋杀无计可施,从某方面看来也是难可能贵,这是法律界会造成大惊骇的一个案例。表面看来他利用鬼聪明和法律漏洞加上公开的自白,使加州警方连他的同谋都无法起诉一起脱罪了;但本庭席上的上诉人,我觉得你能在行之有年,一再改良,几无缺点的本国法律里找出这样大一个见不到的漏洞,又敢一步步实行,证实出来也真要有点胆识。”

    “本庭宣布30分钟休息。休庭期间本庭将作个不偏不倚的公平决定,本庭也不会在发现我们严密的法纪社会组织中。有了这样一个漏洞而不提请有关注意。当然本庭不会像上诉人那样对他有利来解释根本大法,但加州如果没有更好的见解于文字既有的解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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