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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一封寄自“赛维斯”的信,落款处的日期为“50年3月27日”,即头一天。写信人坚称是他自己,“赛维斯”,而非约翰·韦斯特教授,写的那封给“亲爱的图克先生”的信,并指责两位专家的证词“显示了人为判断的非客观和不精确性”。

    后有研究此案的专家们鉴定,前后两封“赛维斯”信,无论其风格或笔迹都完全一致,当属一人所作无疑。但不知何故,爱德华·索耶尔没有将此信作为物证提交法庭,亦未将此争端引入法庭辩论。

    被告方的听证几乎是紧接着两位笔迹鉴定专家,从庭审第八天的下午开始。

    被告方首先需要证明的,是约翰·韦斯特教授并非性情暴戾、可以如此血腥地杀人焚尸之徒。为此出庭的20多位证人全是波士顿的上流社会成员甚至名人,包括国会众议员、前马萨诸塞州州长、剑桥市长,以及教授、学者、科学家、法官、律师、商人等等。

    第九天,哈佛大学校长加尔德·斯巴克斯为韦斯特教授出庭。他不仅是教授的同事,也是他的邻居。他在证词中称约翰·韦斯特“是一位绅士”。剑桥市警署署长亚伯拉罕·爱德华兹则说:“我与韦斯特教授交往15年,居住在同一条街区。众所周知,他是一位安静祥和,颇有修养,而且心地非常善良的谦谦君子。我从没见过他表现出哪怕是一丁点儿的急躁、愤怒、或暴力倾向等。”

    被告方的第二步,是证明在派克曼博士失踪后的一周里,韦斯特教授并无任何异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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