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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常短,只有15分钟。

    苏珊承认她亲手结束了两个孩子的生命,被告方律师在这一点上已没有什么文章可做。他们曾经考虑过以下两种方案:

    一、以苏珊患有神经病为由,为她作“无罪”辩护。这就需要证明苏珊在作案之时完全丧失意识,毫无是非概念,分不清对与错。而其科学依据必须是该行为人患有妄想症,或精神分裂,或精神错乱。以赛摩尔·豪勒博士为首的被告方专家小组诊断的结果否认了这种可能。

    二、承认苏珊“有罪”,但因其神经功能失调,虽然能分辨是非,知道什么是违法的,可是在案发之时丧失理智,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专家小组认为苏珊的情况也没有严重到这种程度。

    于是,被告方辩护律师只得再退一步,证明苏珊·史密斯的双命谋杀案,实际上是一次“自杀未遂”。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们首先必须反驳公诉方的“作案动机”,即被告人为了满足情人的要求而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

    1995年7月20日,星期四,被告方开始传唤他们的证人。首先出庭的是毕特·罗根和卡萝·爱丽森,两位曾为公诉方作证的办案人员。因为他们俩都非常同情苏珊的境遇,达韦德·布卢克着重请他们谈了苏珊所表示的悔恨和自责。

    南卡罗来纳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阿尔琳·安佐斯博士是被告方所聘请的心理专家小组中的一员。她认真研究了苏珊的家庭病史,她告诉法庭沃恩家族中曾有多人患忧郁症,并详细讲述了发生在苏珊亲戚中的数起自杀和自杀未遂的案例。

    被告方最重要的证人当属赛摩尔·豪勒博士。他说在1994年10月25日的约翰·D·隆湖双命案发生前数月,苏珊·史密斯已经有了明显的忧郁症和严重的自杀倾向。为了排解其孤独感,苏珊开始酗酒,并陷入了一种自我毁灭式的性关系网中。在案发前的六个星期内,苏珊同时和几个男人之间有性行为,包括她的继父巴威利·卢索,她当时的男朋友汤姆·费利,汤姆·费利的父亲、康硕产业的总裁及苏珊的老板J·卡瑞·费利,还有她已分居的丈夫戴维·史密斯。赛摩尔·豪勒博士认为,苏珊的性行为只是暂时地缓解了她压抑的心情,接踵而至的罪恶感反倒使她跌进了更深的压抑之中。赛摩尔·豪勒博士印证了汤姆·费利的说法,他告诉法庭:“她的性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不是为了自身生理的满足。”就像她小时候勤奋学习以讨好家长和老师一样,在与男人做爱时,“苏珊更关心的是取悦于他人,让他们都喜欢她。”赛摩尔·豪勒博士进一步指出,苏珊与汤姆·费利的关系并没有任何特别之处,苏珊“和许多男人都有强烈的、长期的性关系,很难说汤姆·费利就一定是她最钟情者。”所以公诉方关于苏珊·史密斯为赢得情人而谋杀两个孩子的所谓作案动机的推论是“一个荒谬的想法”。

    当谈到双命案发生的夜晚时,达韦德·布卢克向赛摩尔·豪勒博士提出了一个人人都关心的问题:“为什么苏珊·史密斯最终没有走进湖水里?”豪勒博士答曰:“出于人人皆有的求生的本能。尽管在她拉开车门跳出马自达之前,苏珊已经决定了要和孩子们一起葬身约翰·D·隆湖,但在最后的一刻,她害怕了。”赛摩尔·豪勒博士告诉法庭,当苏珊·史密斯压下紧急制动手闸,让马自达滑入约翰·D·隆湖时,她的脑子里出现了空白,使她没有意识到两个孩子的存在。豪勒博士分析了苏珊离开湖岸到麦克劳家的路上,开始编造谎言时的心理过程,指出苏珊并非公诉方所描述的处心积虑的谎言家,她这样做只是生怕别人把她想成一个坏女人。赛摩尔·豪勒博士最后说,如果苏珊的压抑症和自杀企图能及早引起人们的注意,只要稍加治疗,这桩震惊全国的惨案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被告方还传唤苏珊的朋友,熟人,邻居等,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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