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台湾政府规定,「实际存在年龄」超过一百岁的人,禁止从事任何劳力工作,以保障活人跟部分永生人的工作权。
这个规定的作用不大,因为鲜少有永生人对劳动性工作还抱有热情,尤其是实际存在年龄超过一百岁的永生人,根本不可能有人对工作有任何兴趣。
辛苦拉拔孩子长大成材的张婶常常回到医院,偶尔帮点忙、替偷懒的清洁人员扫扫地,不过是因为日子无聊。
现在的医院不比当年,属于活人的那一半空间都很冷清,属于永生人的那一半诊间生意就好得多,很多永生人会来美容他们的脸孔与身体、订做漂亮与多功能的义肢、从胃部抽取他们因过度怀念而吃喝进肚子里的食物残渣与酒水。
至于来看病的活人都在看一些芝麻蒜皮的小症状,感冒、牙痛、针眼、喉咙痛、胃痛、视力减退、口臭、肾结石、尿道发炎、疝气、包皮过长、盲肠炎、经痛、幻听、关节炎、偷窃癖、说谎、抄袭成瘾等等。
面对绝症之类的重病,若治疗过程太痛苦,病人肯定毫不犹豫放弃。
这是理所当然的吧。
在台湾有三千万个死人,两百五十万个活人,法令也配合广大的民意变得很有弹性——任何人在面临特定、巨大、不可抗力的痛苦的威胁下,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自由永生死」,除非出于个人的宗教因素,接到请托的医生不得拒绝患者的要求。
不只是绝症,因种种意外被送进医院急诊的伤者,有时也因为不想被截肢而快速签下「自由永生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这些人有很大的机会在死后还是可以控制他们原本要牺牲的肢体。
无病无痛,自然亡故的老死恐怕是最不划算的死法,任谁都不想在死后拖着一副毫无魅力的老朽尸体「过活」吧!
「那么,就请将我永生死吧。」
八十年前,张婶的大儿子在被验出食道癌时就这么跟医生说。
「那……就……麻烦……医生……了……」
七十五年前,张婶的长媳妇在二度中风时还保持基本的礼貌。
「还等什么?当然是快点一针打过来啊!」
六十年前,张婶的长孙在罹患肝癌末期时也跟医生这么说。
「算了算了,现在就让我死了吧。」
二十年前,她那重感冒的曾孙竟然也这么说……当然被张婶一巴掌打醒了。
「你这个傻小子,人生没有那么简单!」张婶没好气地训诫着。
活人轻率放弃生命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尊重生命」便成了在野党联盟一贯的政治主张,几个立法委员援引几个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定出「生命完整法」——为了教导新生的活人儿童正确的价值,所有一切为了个人兴趣、为了外表的青春常驻、为了打赌赌输之类的自杀行为仍属犯法,会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当然啰,这个「生命完整法」不过是一个象征,多的是漏洞可钻。
对很多新新人类来说,癌症治疗变成了一种「体验痛苦的人生经验」,可要,可不要。
此外,从去年的癌症相关医疗统计数字里可以发现很多有趣的事实。
在台湾地区,超过四十岁以上的男女,愿意接受完整癌症治疗的比例只有百分之三,跟国际水平差不多。多数愿意挑战化疗、重伤急救的病人,百分之五的人是舍不得美食佳酿。百分之三的人是因为自己还太年轻、不愿以过于幼稚的面貌永生。百分之九十二的人是为了延长体验性爱的时间——是的,这一点尤其重要。
二百年了,全球各国都习惯了「永生人的存在」这句话,文法有很明显的毛病,摆明了是写给一个世纪以前的活人看的。
实际上,在地球上永生不灭的人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