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二十分钟,故在时间上并不能排除其犯案之可能。他回到家时,已是五点五十分。据他所言,他是进了电玩店打电动发泄心情。但关於此点,并无任何证人。
松夫的部分较单纯,据他说,他於下午三点多从车站出来,就直接进了站前一家柏青哥店,在该处玩到五点半才走。但他并末中奖,且迄今并无任何目击者出面证实此事。因此,他显然并无不在场证明。
接著看妙子,据称,在下午三点半之前,她一直与若干附近之朋友在聊天,此点已获证实。只有在四点至五点之间,她并未同任何人见面,故无不在场证明。五点过後,她因发觉育也不见踪影,便至伊园家寻找。
附带一提:是日,妙子之夫盛介奉派赴关西出差,具完整之不在场证明。另外,据若菜所言,育也至迟在四点五十分左右,便已在伊园家庭院中玩耍。
最後来看樽夫。据称,午饭後,他便一直待在一楼的“里面那间”,专心玩电动玩具。但又称,其间因疲累而在榻榻米上睡著,醒来时,家中已挤了一大堆警察,正在忙里忙外。故此,其不在场证明当不成立。
不过,我们在此须注意一事,即“小猫武丸之惨死”一案。
育也具有虐待动物之癖好,武丸之脑袋即遭其敲碎捣烂。因此事恰与笹枝命案同时发生,警方当然大表重视。於是武丸之尸体被视为证物之一,送交专家检验解剖。结果查明,武丸之死亡推定时刻为:以五日下午五点十五分为中心的一个钟头之内。另外并查出一意料之外的事实。
那就是武丸真正的死因。
起先,警方以为武丸乃遭育也殴打致死,并将猫尸旁边的一块石头视为凶器。不料在解剖之时,於其胃袋中检验出“某种致命性的剧毒”,混在尚未消化的牛奶中。如此一来,武丸“先遭毒毙後再被敲头”之可能性,便大大提高。经进一步检证结果,已确认此事为真。
旋即查明下毒之法。警方於厨房中搜出武丸专用之餐盘,检验盘中之食物残渣後,发现其中竟含剧毒,其成分与胃中之毒完全相同。
猫尸胃袋中有牛奶,厨房之餐盘中亦残留少量牛奶。其间关系,显而易见。必定是有人在牛奶中下毒,再让武丸暍下。
关於牛奶,和男有如下之证词。
和男於下午三点一度回家,其时曾拿出冰箱中之盒装牛乳,暍了一些。那盒牛奶已开过封,他将盒中剩余牛奶饮下一半,之後并未放回冰箱,而是随手置於餐桌上,旋即离去。
警方接获报案,前来搜索检证之时,该硬纸盒仍置於餐桌上。此点已由和男本人证实无误。唯彼时纸盒中已无牛奶。据和男称,当时他以为另有人将盒中牛奶喝光。事实并非如此,而是被人用来下毒,以便杀死武丸。
——查明以上事实之後,警方遂再度侦讯伊园家的人。理所当然,办案人员的注意力,已集中在那紧邻厨房的仓库了。
案发前一天晚上,松夫曾带一瓶除蚁药回家,置於仓库中壁橱的最上面一格。同一时间,他在柜子角落见到一个画有骷髅头记号的小瓶子。警方认为,毒杀武丸之药物,可能就是取自此瓶,要不然就是那除蚁药。
於是马上搜索仓库。结果发现:褐色广口瓶及墨绿色小瓶均在松夫所说的位置。
立刻带回化验。结果发现:那墨绿色小瓶中的不明粉末便是武丸服下之剧毒。
那剧毒的正式名称,在此不予写明。为区分两瓶中之毒药,现将除蚁药称为剧毒A,有骷髅头记号者称为剧毒B。据警方说,剧毒B为无臭无味之即效性猛毒,易溶於水及牛乳。考虑武丸之体重与检出之毒药量後,可推知当武丸服下毒牛奶後,不到十分钟就痛苦不堪,转眼间就断气了。
为何如此危险之药物,会随便置於仓库之柜子上呢?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