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就是曾佐。他毕竟是咱们紫町牌友俱乐部的铁杆儿会员。可接下来,这个职业讼棍马上又表现得……非常“不够哥们儿”了——
探长问:“请问夫人,您与死者过去是否有过面识?比如说,恩怨过节什么的?”
讼棍答:“鉴于两者之间社会身份的巨大差距,难道严探长真的认为,夫人与这个强盗毛贼,以往会有发生面识的条件吗?只有一种假设,有可能在他们之间产生严探长所说的‘恩怨过节’,那就是过去姚顶梁曾经入室盗窃,到这个院子里来过。请问,贵署有过这方面的记录吗?”
探长说:“啊……据我所知,确实没有。不过请问夫人,您当时是刹过一次车?还是两次车?还能够说出准确的记忆吗?”
讼棍说:“不能够。”
探长说:“为什么?”
讼棍说:“因为紧张,因为害怕。在下也请问探长大人,这‘一次’或是‘两次’的刹车,与是否‘被迫正当自卫’的结论,有什么直接关系吗?”
探长说:“请问夫人,您还记得,当时车头是在道路的正中间,还是路边接触那持枪抢劫犯的身体的?”
讼棍说:“不记得了。”
探长说:“请问律师先生,为什么总是您在代替夫人回答问题?”
讼棍说:“因为,代人讼辩,就是在下——‘讼棍’的饭碗嘛。”
探长说:“我们需要得到夫人并非‘过失致人伤亡’,而确实是‘被迫正当自卫’的证据。”
讼棍说:“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原则上不能要求其提交无犯罪证据。而是您想主张谁有罪,就要由您举出犯罪证据;您无权要求我的当事人,向您提交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您想指控她犯有‘过失致人伤亡罪’,或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就应由您来提交她至少是有‘重大嫌疑’的证据。听清楚了,探长大人,是要由您来提交‘证明冯雪雁有罪的证据’——这就叫‘无罪推定’。明白了吗?”
什么他妈的乱七八糟的“有罪证据”、“无罪推定”……简直是绕口令儿!是胡搅蛮缠!是哗众取宠!是臭跩!这个老讼棍!
那天,严大浦离开市长官邸的时候,简直是把曾佐恨得牙根儿发痒了。
显然,人家冯雪雁却听懂了曾佐的这一通“绕口令儿”,脸上露出了欣慰的感激。
曾佐心里有数:冯雪雁既然已经坦然同意了登报公开寻找“目击证人”,严大浦最好暂时不要瞎搅和。眼下,还需要给冯雪雁的精神一点缓冲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