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警察驻地安放了炸弹
果像我所说的那样顺利进行的话,世人都会被震动的。我故意把字写得和平时不同,你们是查不出来的,也休想找到我的指纹。无论你们怎么警戒,我都会执行我制定的计划。我会赢的。我要把你们都打入恐怖的深渊之中,不通知别人就引爆炸弹这种事,就是傻瓜也会做。虽然这样做也很卑鄙。我会尽全力做的。错不在我。”(作者仅作了分行)
这封恐吓信主要以平假名与汉字写成,并且使用了大量标点符号。与多摩农协方面收到的那种掺杂少量汉字,以片假名为主的恐吓信的书写风格稍有不同。另外,由于日本信托方面收到的恐吓信使用了大量剪贴的铅字,没有使用标点符号。并且罪犯这次是寄送恐吓信,而不是将信放在某处让别人转交。因此有人认为,这起恐吓案并不是三亿日元抢劫案罪犯所为。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所有的恐吓信,然后将它们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容与措词非常相似。比如:“对你个人并没有什么仇恨”(日本信托银行方面收到的恐吓信)、“我并不是对你们有什么仇恨”(多摩农协收到的第五封恐吓信)等。这种情况与以往的恐吓勒索案大不相同。以往的罪犯一般只会在信中写上威胁的话以及要求。可以说,这一次罪犯所用的是一种“非常体贴的表达形式”。这是罪犯的一个明显特征,因此可以认为这几起恐吓勒索案是同一罪犯所为。
另外,如果我们从罪犯的威胁方式分析的话,也可以得出相同结论。例如:“先炸死几个人后……再搞一次大爆炸”(日本信托银行方面收到的恐吓信)、“我已经杀了一个人……如果你们在钱上做什么手脚的话,我会用某种方法杀死一百甚至两百个人”(多摩农协收到的第四封恐吓信)、“二十三日先炸两幢……二十五日再炸三幢……把你们都打入恐怖的深渊之中。”(多摩派出所收到的恐吓信)等等。
此外,本来每月的二十五日是发薪日,但是由于那年的八月二十五日是星期天,所以八月二十三日被提前为东芝府中的发薪日。而多摩派出所收到的恐吓信中所提到的要“炸毁两幢房子”的日期恰好就是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