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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判决
了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也不予以护理,弃尸而逃。因此,不能采用辩护人的主张。

    在考虑量刑的问题上,首先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酌情处理。关于这一点,检察官主张:被告人在作案时虽属于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即满十九岁零四个月,但是,已经跟坂井初子保持了近一年的肉体关系,并致使良子怀孕,这就说明,被告人心身已经成熟;另外,从四年以前,被告人在就读定时制高中的同时,就作为实习工和临时工在工厂干活,踏入社会生活,对于辨别善恶方面具有充分的经验,因此,被告人所犯罪行是不能逃脱出法律上的责任的。检察官的这一主张是有道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被告人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工作期间劳动认真,得到好评。另外,被告人没有前科,又有痛改前非之显著表现,从而,可以认定,有重新做人、走向社会的希望。对此,本法庭认为应判为短期不定期徒刑为宜。故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的主要部分当然在于前一部分。可以说,这不过是日本法院裁判万事慎重的传统精神的表现。因而,在法庭上不需要全文朗读其理由部分,只要说明一下其要旨即可。

    判决上田宏短期不定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理由,作为这种单纯的案件来说,写得如此之长,可以说是个例外。其原因是在审判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和意外的纠葛。它既否定了检察官上诉的预谋杀人说,也否定了辩护一方的事故说,而裁判为伤害致死。只从结果看,给人一种好象是取“中”的印象,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审判官们对此案审判过程情况深入而细微的议论,说明了这一点。

    在法庭上,理由的要旨由审判长做简单说明,书面材料由书记官交给有关人员。前面抄录的是全文。

    一般来说,听完判决后,被告人的反应是各种各样的。既有不服而露骨地表现出对审判长的不满的,也有因听到死刑后而昏倒在地的,或者是又哭又嚎,大闹法庭,搅得审判长无法进行理由的说明。因此,判死刑时,一般都先进行理由的说明,尔后才宣读判决死刑。

    上田宏在听判决时,其态度是相当诚恳老实的,给法庭留下一个良好印象。他低着头默默地听着。当他听到判为二年至四年短期不定期的徒刑时,突然抬起了头,脸上浮现出有些吃惊的表现。他所期待的是更重的刑,所以,才意外地感到这样轻。但是,旁听席上的人得到的印象却是判决适当。

    “那么,到此结束。”审判长宣布说。

    法庭里的人全部站起,三位审判官消失在背后的门里。审判到此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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