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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最后的辩论
令人不能同意的。

    检察官认为鉴于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青少年犯罪增加的倾向,所以,不能轻视本案的审判。但是,被告人对于城市周围的农村青年男女的习俗的颓废是反感的,格格不入的,他的这种思想和观点从检察官的调查材料中也可以看出,并在法庭上也有所表露。他想跟良子过着简朴的夫妇生活,生儿育女,以对抗社会上青年男女那种胡搞乱搞的不良倾向。他的这种思想,从他坚决拒绝初子劝良子打胎这一行为本身中,也可以得到确认。

    良子的家庭只剩一个母亲,双亲不全,又有一个过着堕落生活的姐姐。因此,被告认为跟良子结婚父亲是决不会允许的。这样,他就决心走自己的独立道路,以便好过上他那幸福的婚后生活——他具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被告人的家里没有母亲,在他与严格的父亲之间没有一个仲裁的人。因此,不能不考虑到,这种情况也会促使被告下定决心,离家出走的。

    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良子,都坚定不移地想要孩子,一致表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正如检察官所说,尽管受到初子的妨碍,但却具有着能够实现计划的经济上的能力。期待着即将到来的幸福未来的被告人怎么会怀有一个杀人、葬送自己前途的计划呢?在此,辩护人之所以主张被告不是故意杀人,其根据就在这里。

    如果概括地考察一下本案的话,一言以蔽之,就是:不能否认在检察厅搜查阶段所调查的材料是不充分的。

    1、搜查官不知道宫内辰造是被告作案时的目睹者,明确这一事实是通过辩护人对宫内的反讯问。

    检察官说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是根据案件发生后过了四个月的记忆,所以不能轻易相信。然而,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宫内是目睹者。把搜查初期所得的供述材料跟宫内证词做一比较,如果说宫内证词不可信的话,还可以说得通。但调查的最后结果,其材料中仍然没有这一事实。这只能说明,检察官的上述说法不过是在转嫁责任罢了。

    2、检察官并没有正确地掌握初子和被告人的关系。

    从被告人和宫内在法庭上的供词中可以看出:即使没有发生肉体关系,恋爱情感在初子方面还是存在的。如果这一点承认是事实,那么,就可以从另外角度看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和初子威胁被告要告诉他父亲等这些情况了;关于两人在现场的言行,也就更使人明白易解了。

    在宫内关于“初子率先走在前面来到现场”这一证词出现之前,被告人对此没有交待过。这一点,虽然有点令人奇怪,但也是由于搜查官没有经过充分调查和只是依据似是而非、软弱无力的证据把此案匆匆速断为预谋杀人的案件所致。

    3、关于初子和宫内辰造的关系,搜查官也没有认真、好好调查。而检察官对于他们俩相好以及味美饮食店濒于破产的境地、初子的绝望的心情等丝毫没有予以考虑过。而且,在讯问宫内辰造以前,也不知道初子在现场是主动地抱住被告人的。由于对被害者的调查也不充分,因而就把案件说成是这样的一个动机促成的,即:初子是专为妹妹着想,才希望妹妹打胎的,这样,被告人就怀有杀意。很显然,这种动机说是多么牵强附会,软弱无力。

    本辩护人对于出庭检察官不得不根据不充分的材料于法庭上求刑时的表情神态,也不是没有觉察到的,也为检察官没有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襟怀坦白地按照新的证据写出合乎新的“情理”的求刑书来而感到遗憾。

    被告人对于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讯问,被告人即使采取积极的态度承认自己的罪行说“刺”啦或者“捅”啦,也不过是表示他那悔悟之意。根据被告人这些供词就确认他怀有杀意,这是在他充满矛盾的交待材料中,取其对他不利的供词为证据,而这种做法在采证原则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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