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十八章 求刑
出走,与良子同居。正在这一期间,初子发觉良子怀孕,并鉴于被告人与良子年少无知,极力说服二人打胎,但二人不听。由于初子说要将此事告诉双方老人,所以,被告人一方面怨恨初子,一方面担心同居美梦破灭,遂产生杀害初子之心,并于作案当天,去长后镇福田金属店,在买其他东西的伪装下,买了一把登山刀。尔后,到丸秀运输店借搬家用三轮卡车,在他与丸秀运输店门前与该店店主之子商量借车时,正好被路过这里的被害人所见。于是,被告人离家出走的计划败露。这时,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用自行车载她回金田镇,被告人认为此机绝好,一口答应。这样,被告人就把被害人用车载到人迹稀少的现场,用早已备好的登山小刀刺进被害人胸部,达到了谋杀的预期目的。从被告人做案前前后后的行动来看,其动机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排除干扰者,达到与良子同居的目的。

    2、被告人性情温良,在工厂干活人缘很好,从未跟人吵过嘴,打过架,因此,很难确认被告人作案是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所致。被告人在法庭上那种“偶然性的犯罪”的说法是根本站不脚的。

    3、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有杀意。但是,被告人在被捕后面对检察官的审讯时,却承认说是怀有杀意才买登山刀子的。另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买登山刀是为了搬家用及同居后家庭用。然而,刀子是用于登山的锐利刃具,对于家庭是不适用的。为了搬家而务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刀子是杀人的凶器,就是根据客观的物证,也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谋杀案。

    4、根据目睹现场的证人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可以认定:在现场上被告人与被害人谈话态度是缓和了,而且,被害人似乎以和解的态度走近被告人的。然而,尽管如此,被告人却是以相当的力气,用刀子刺进被害人胸部的,从而造成刀刃抵达心脏六厘米深。另外,在被害人倒地时,被害人没有予以护理,不仅如此,还把被害人尸体拽到十米左右高的悬崖上,然后推于崖下,从而造成使被害人无苏生的余地。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告人为了达到杀害之目的,是有意识这样干的。

    六、关于上述起诉事实的一、二,从法庭上所得到的证词来看,其证据也是充分的。

    1、被告人作案当时是十九岁零四个月的未成年者,捕后又深悔其罪,并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这些情况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但是,另一方面,被告人作案后又马上掩盖被害人尸体,之后,在晒泽途中用泉水洗净手上衣服上的血迹,并把凶器插进稻田里,企图隐证瞒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被告人始终保持着其冷静的态度,甚至在晒泽遇见过他的大村吾一都没有发觉。不仅如此,就是在他回到家以后,也和往常一样,坦然地跟家人谈笑风生。

    2、而且,被告人庆幸:由于掩盖了罪证,使犯罪长时期没有被发现,这样,被告人便按原计划,在作案第二天,即六月二十九日,与良子秘密驱车离走,直到被捕前,在横滨市矶子区公寓同居。其间,被告人在新的工作地点——龙汽车工厂工作状况仍无异常表现,既无毫无悔改之表现,也无畏罪自首之意。

    3、在该法庭上,被告人推翻了开始对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供述,以记忆力丧失为由,企图掩盖当时犯罪的真实情况,可见,态度不完全是老实的。

    4、被害人坂井初子是被告人同居的良子的姐姐。其母澄江由于长女被杀,次女怀孕,离家出走,悲痛欲绝。

    5、被告人犯罪当时,刚满十九岁零四个月,是一个少年。但是,已经跟良子有将近一年的肉体关系,说明身心已经成熟。而且,从四年前,就一边读定时制高中一边在茅个崎工厂当徒工和临时工。从他这些社会经历来看,关于上述犯罪也是不能逃脱出法律的责任的。

    6、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事件简介 >事件目录 > 第十八章 求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