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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讯问
对自己与初子的关系避而不谈,因此,根据一百九十九条之三的规定,我认为诱导讯问是可以的。证人所欠的款数记载在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装在手提包里的小本里。该笔记本叫检察官拿去了,我打算征得检察官的同意,请求作为辩护一方的物证,进行调查核实一下。当前,我希望检察官把这份抄件收下,看一下。”

    菊地边说边招呼庭吏,让他把事先备好的一份打字材料送到检察官席上。

    “笔记本宽十厘米,长十二厘米,是个小本。是被害者记赊账用的。在这个小本的第八页背面记有‘大村吾一:二千五百二十日元’,并写明上田宏作案那天付清。凡付账的都用横叉注销。但大村吾一的欠款并没有注销,很明显,这笔钱尚未还。”

    “我记得我没有喝那么多。”大村老人回答说。法庭内并不热,因为正值秋风气爽的季节。然而,大村老人脸上却流淌着汗水。但他并未去拭,继续说道:

    “初子的店里只卖二级酒。三瓶酒一点菜,就要二千五百日元,这太贵了。我说,象我这种人付不起,只给她五百元就出来了。所以,不可能还有那么多。”

    “初子向你要过账吗?”

    “她写信要过。但我认为没有必要还。”大村老人固执地坚持说。

    “你认识宫内辰造这个人吗?”大村老人听到这话声条件反射似的,回过头来望了一下旁听席。初子情夫宫内辰造,预定作为检察官一方的证人被叫到这天午后的证人台上。但是,宫内当然现在还没有到场。

    这天被叫到的证人,除大村老人外,还有四人。他们是:

    一、千岁村杂货商店的女主人篠崎兼,四十八岁。她是亲眼看到那天下午四点左右上田宏用自行车载着初子、两人一边向金田镇走一边口角打门前通过的人。

    二、家住长后镇的、无职业者宫内辰造,三十三岁。他是在上田宏作案前一周的六月二十日那天在味美饮食店听到上田宏与初子发生争吵的人。

    三、长后镇丸秀运输店老板的儿子富冈秀次郎,十九岁。他是上田宏的朋友。上田宏作案当天在与上田宏商量借车的谈话中,初子正好路过门口,听到了上田宏跟初子的谈话。

    四、清川民藏,三十四岁。他是上田宏作案当天买登山用小刀的那家刃具店的主人。

    这些证人回答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讯问时间,合在一起预定是各一个小时。即:午前是大村、篠崎,午后是宫内、富冈、清川。

    日本法院规定:在一个证人在场回答讯问时,其他证人不得进入法庭。这是为了防备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词之后会影响另一证人的思路。法院并不为待叫的证人准备证人室,而是让他们在走廊里呆着。走廊里一般放有长椅子,并备有烟灰盒。只给三百日元的补助费和旅费的可怜的证人,在庭吏的冷淡的目光注视下,茫然地等待着。

    预定午后出庭的证人一般在中午时分来到法院。午前有时也多叫一个证人。虽然每个证人的分配时间是一个小时,但有时一个证人出庭三十分钟就结束。或者是也有这种情况:证人因病或其他缘故而不来的,因此,预定午后的证人被提前到午前去了。

    但也有相反的情况:象大村这样的证人,由于辩护人的讯问时间拖长,结果下一个证人不得不安排在下次公审之时。虽说在走廊等了半天白费辛苦,但对于审判官来说,最重要的是考虑使审判尽善尽美。至于打乱了证人出庭预定顺序是根本不在乎的。从一般审判官的思想感情来说,毋宁说倒是希望如此的。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看到这天大村老人被菊地辩护人问得狼狈不堪的样子,谁都会有这样的感慨吧:“证人被牵进案子里,连点点好处也没有啊!”然而,传讯证人的通知书是法院发的,是带有强制性的,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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