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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对证据
——不同意。

    正如多次提到的那样,季次郎曾经在上田宏原工作厂子大和自行车厂一块干过活,并于二十八日午后三点半左右在初子路过“丸秀”店门前时跟上田宏正谈着话,是案件发生一小时前被告人和被害者的目击者,所以,不同意其证据材料。其父亲喜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太重要,所以就同意了。

    关于被告作案当天被害者初子的言行,小田急长后车站员工榊原伊助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同意。

    四点十分左右,上田宏骑车载着初子路过千岁村时,被路边杂货铺女主人篠崎兼所见。关于她所提供的上田宏与初子当时发生的口角情况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这些立证涉及到被告作案前后情况的证据材料,几乎都不同意。

    但是,关于犯罪本身的司法人员的实况检查材料、法医的尸体验检书、尸体解剖医生的鉴定书,则全部同意。

    第一个尸体发现者、被告作案后过五点,跟上田宏在晒泽坡路口擦肩而过的大村吾一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上田宏在横滨工作的龙汽车工厂车间主任有田光雄和上田宏所住的公寓管理人杉山信夫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同意。

    谷本审判长见菊地辩护人对证据材料的确认已经结束,便问道:

    “辩护人,你的意见是……”

    菊地应声站起,一边翻着证据申请书,一边说,“证号第三号、第八号、十二、十三、十四号同意,其他一律不同意。”

    他从检察官那里接过大量的证据材料后,到此时仅用了三分钟时间。他所以能这么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是根据刑诉法规定的手续,事先阅读了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过,检察官一方不是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让给辩护人看,拿给辩护人看的只是预定拿到法庭上去的那部分。在松山案件的审判中,之所以发生隐瞒证据材料与无隐瞒证据材料之争,其原因就在此。

    在旧的刑诉法里,所有证据材料,包括警察的调查材料在内,都作为一份材料交到法院,供辩护人自由阅览。所以,没有产生摩擦的余地。过去这种做法,也有人认为对被告有利。但是同时,审判官在公审之前也可以阅读这些证据材料,所以,在此又产生了在新刑诉法中所最忌讳的“预断”的弊病。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在公判之前,审判官所能看到的也只有一份起诉书。不过,按照集中审理的方法的话,在事前准备阶段,审判官就可以知道案子的轮廓。因此,一般认为:这种方法从加快审判速度的角度看虽说是可取的,但从新刑诉法精神的角度看却是有问题的。

    不过现在的法庭审判有一种反常现象:辩护律师因检察官误断事实而可以上告,或者是检察官以辩护律师有意破自己名誉而上诉,最后,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这实质上等于对该案的重审。

    当然,不论在那个国家都有后门、小道。法律界也不例外。在无法察觉的微妙之点上,也有小小违法的余地。这种事被写进大学老师的讲义上作为逗引学生发笑的趣事也已是非公开的秘密了。一部分人的思想认为:现在是无法律的时代。

    不过,在国家选定的辩护人中,不知何故,也有在公审前不来阅读证据材料的,只是到了开庭的那天,他才看并当场做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这固然是一种本事,但必须做好精神准备,即:在慢腾腾地翻阅着证据材料时,审判长会以阴沉不满的目光瞅着你。

    “事前准备”的办法,如果意味着是打那样懒惰的不负责任的辩护人的屁股,那么,这谁也不会反对的。

    就书面证据材料同意与否这一手续结束后,紧接着就是进行物证。在《检察官证据申请书》甲的背面列出具体的物证名称。

    以上这些实物证据,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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