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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候补法官
续过着所谓理想的生活,而不惜杀死爱人的姐姐——小酒馆的女人,这是战后青少年所谓“排除妨碍者”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表现。

    该刊指出:不论哪方诱使,跟那种男人恋爱,怀孕,是良子的不幸;要求结婚遭到父母反对,于是离家出走,要建立两人的安乐窝,这听起来似乎悦耳,然而,一旦私欲得不到满足,就不择手段,这乃是一种“私欲膨胀”的反映。

    “两人的欢乐窝是在二楼厨房前一个三个草垫子大小的房间,房租每月三千日元,是这所公寓中最便宜的。”记者这样写道,“在这里,两个人共同度过了短暂的五天幸福、快乐的时光。然而,这种幸福与快乐,是建筑在金田镇杉树林中初子的尸体上的,好比在火山口上跳舞,必将遭到可怕的毁灭。”

    记者进一步写道:“他们俩人象一般情侣一样,不可能一个劲儿地耽于追求性的快乐。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们不想生儿育女建立理想家庭。但是,他认为把这种特殊的幸福可以建筑在别人的尸体上这一点,却是超越了一般性道德。这是这个案件的特色。”

    最后,记者归纳道:正如初子所劝,良子怀孕应该打胎。在这一点上,小酒馆的女人作为良子的姐姐做得是正确的。日本是打胎的王国,也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就连遭致性解放之祸而不幸怀孕的别国的母亲,也必须特意越过重洋来这里做打胎手术,发挥日本法制的美学作用。因此,打胎的限制更应放宽。

    一般来说,审判官不能为报纸杂志的报道所迷惑。只应根据向法庭提出的事实证据而裁决。因此,为了避免叵测,审判官是不可读那些以趣味性为宗旨的杂志、周刊的。——这是野口直卫在进修所进修时,老师教给他的。但是,七年的实践经验告诉他:这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而已。审判官,其实是属于那种经常读报的一类人。

    不仅仅是有关判决的评价,报纸杂志关于审判中的案件的报道也始终是审判官室内的话题。

    但是,审判官不管读了多少报纸、杂志,在进行判决时,也不能受其左右,判决是审判官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良心独立进行的,对此,审判官同僚也不予以妄加评论。

    在涉及到政治问题的案件时,考虑到最高法院的意图而进行判决的下级法院的审判官也是有的。不过,这是例外。判决可以表现各个审判官的良心,即一种个人秘密,因此,具有同样经验的审判官同僚们之间,避免相互评论。

    检察官就上田宏案件作为杀人、尸体遗弃罪起诉,因此,法院组成了由三个审判官组成的三人审判小组。按规定,三人中,二人必须是审判官。但如果审判官不够时,其中的一人,经最高法院任命,可以由具有候补审判官经验达五年以上者担任。连续工作了七年的候补审判官野口担任了上田宏的案件审理工作,就是在于他具备了准审判官的资格。

    审判长跟野口年龄相差很大,好象是父子,是一个战前派的老审判官,据传,不久就要被调到关西最高法院。这是三人审判小组的第一个人。第二个人就是主任陪席野口,第三个人是刚结束司法进修而被任命的候补审判官罗基。

    由于上田宏未满二十周岁,在法律上还是少年,所以,首先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审判。因为被告人有自供书,案件不是那么复杂,所以,捕后一个月后的八月三日就办完了有关家庭法院的手续,被送到地方检察院。检察官进行起诉是十天后的十二日。第一次公开审判决定于九月十五日,在横滨地方法院第四法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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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天空十分晴朗的初秋的一天,野口所住的妙莲寺官坻向东的饭厅,虽然射满了阳光,但并不感到热。

    官坻是由寝室(八张席子大)、书房兼客厅(六张席子大)和饭厅(六张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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