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燃烧,因为在烟头的一端没有受力的压痕,还保持着那种圆形。
我们怀疑凶手当时点燃了一根烟,然后又拿起汽油桶在那套公寓里四处倾倒。在某个地方,罪犯用烟头点燃了汽油。我继续思索着这些十分细小的环节,担心会疏漏它。
哈里分析说,很有可能是突然蹿起的火苗,烧到了罪犯的鼻子。这就可以说明,罪犯还缺少这方面的常识,他不知道当时汽油挥发的易燃气体已经充斥了空气里,于是就使劲儿拍火,但又在慌乱中碰掉了眼镜,这时候,烟也从他的嘴里掉到了地上。
罪犯不想把证据遗留在现场,但是他想归想,要去拿回它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因为大火已经开始蔓延,他这时候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逃生。至于那个罪犯点燃汽油的位置应该和门口的那个洞之间的距离很近,我们可以用测量的结果来说明问题,这就产生了两个可能:一个可能是,罪犯首先要找到他点火以后的撤退路线,如果这条线路罪犯掌握不好,那么罪犯自己就有可能被火烧死;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我们应该判断门墙的洞口大小来了解它受力的轻重,受力重,洞口裂开就大,反之就是受力轻,那就是说,点火的位置也就会基本上清晰了。
但是,我的分析是这样的,假如我们在放油桶的地点和门墙的洞口,还有这个房间的门口,用一条线把它连起来,会发现它是一个三角形。我判断,就在这个三角形里,或许就是罪犯点火的地点。因为罪犯点火之前,他先要为自己的生命考虑,所以不得不首先要想好自己的退路,离门口近一些。或许,罪犯已经把那条点完火以后的退路想了千遍甚至万遍,但还是有不少问题在点火的过程中暴露出来。
我已经看到了罪犯纵火的操作模式。假设一下,当罪犯把两具尸体分别放在两间不同房间的时候他是出于一种什么心理?实际上,他完全可以把两具尸体放在同一个房间里焚烧,从而造成两人被大火烧死的场面。我讲的那个房间,就是临马路的那间,但是,罪犯没有那样做,他当时在想什么呢?他当时在想自己点完火以后撤退路线的距离究竟有多长,而这条线如何确定,他心里非常清楚,他不会把自己的生命也搭进去。这样的话,他就要反复推敲自己的纵火方案是否可行。当然,这个方案的产生的基础都是在两名女性死后。两名女性死前,罪犯或许还有和纵火毫无关系的另一种安排。我想应该那另一种安排没有得逞,这才使他改变了计划。也就是说,在两种安排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因为案发现场是大学公寓,这个公寓附近没有很热闹的地方,这和大学所在地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有相当的关系。可以说,这幢公寓很僻静,那么可以看出,罪犯对作案的地点已经在脑子里作过选择,这就是他把两名女性带到这里来的缘故。他完全可以把这两名女性带到朋友家里或者是自己家里,假如这两名女性愿意的话,他都有可能做到。
我接下去还要分析罪犯为什么要把两具女尸分开来焚烧,这个看似是一个偶然性的问题,其实从中所透露出的是它的必然性。我为什么要用必然两个字来解释它,是因为当罪犯在杀害这两名女性之后,时间迫使他马上要迅速作出反应,就是怎么处理这两具尸体。那么,对罪犯来说,他的时间很紧迫,因为大学生就要回来了,圣帕特里克节的庆祝活动马上就要结束。确切地说,到了3月17日的后半夜就结束了,活动一结束,就会有许多人要回到这所公寓,包括这套公寓的主人也不例外。
这时候,罪犯的心里很乱,他在无法转移尸体的情况下,只能焚烧公寓以造成这两具女尸是被大火烧死的假象,这是一个最为直接、最为简单的办法。于是,罪犯就要准备汽油,他会不会抽烟在整个案子当中不是占着很重要的位置,重要的是要造成起火,那就必须要有火源,而这个火源不是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