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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落日(6-2)
正式见诸上谕。事先,已有电报预告,所以袁世凯关照,电旨一到,随即译送。由于这是清朝开国,至少是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以来,破天荒的大举措,所以上谕长达三千言,抄码译文,颇费工夫,只能一段一段送阅。

    这道上谕分为两部分,前面是总司核定的奕劻、孙家鼐与瞿鸿玑的会奏,引叙共同编纂新官制的上谕之后,先有一段颂圣表功的引叙:

    “仰见皇太后、皇上力拯时艰,通变宜民之至意,率士臣庶,感颂同声:实中国转弱为强之关键。兹事体大,臣等仰禀圣谟,总司核定,断不敢草率从事,亦不敢敷衍塞责。月余以来,准厘定官制大臣载泽等陆续送到草案,臣等悉心详核,反复商榷,间有未协,次第更定。京内各官,现已竣事。”

    紧接着是谈改定官制的准则,以及现行官制的缺失:

    “窃维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盖今日积弊之难清,实由于责成之不定,推究厥故,殆有三端:

    一则权限之不分。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借行政之名义,创为不平之法律,而为协舆情,以行政而兼有司法权,则有徇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谋听断之便利,制为严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浸失其本意。举人民之权利生命,遂妨害于无形。此权限不分,责成之不能定者一也。

    一则职任之不明。政以分职而理,谋以专任而成。今则一堂有六官,是数人共一职也,其半为冗员可知,一人而历官各部,是一人更数职也,其必无专长灭见。数人分一任,则筑室道谋,弊在玩时;一人兼数差,则日不暇给,弊在废事。是故贤者累于牵制,不肖者安于推诿。是职任不明,责成不能定者二也。”

    第一次送来的电文,到此为止。袁世凯与张一麟各推敲久久,认为大端之一的“权限不分”,讲司法独立,或可邀准,大端之二“职任不明”这一条就很难说了。

    显然的,说“一堂有六官,其半为冗员”,则各部满汉两尚书、四侍郎定会裁掉一半,平空敲掉许多人的饭碗,必定有人切齿痛恨地在骂,“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袁世凯倒有些失悔于鼓吹改官制一举了。

    第二次送来的电文,接叙大端之三:

    “一则名实不副。名为吏部,但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仪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是名实不副,责成之不定者三也。”

    有此三积弊,因此厘定官制,即以“清积弊,定责成”为指归。首先是“分权以定限”,除立法暂设资政院外,行政、司法两权的区分是:

    “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能监督阁臣,此分权定限之大要也。”

    司法果然独立了,看样子,上谕必会允准,但内阁制,则在未定之天。

    袁世凯急于想知道结果,无奈原奏还有“正名以核实”与“分职以专任”两大条,不能不耐心看完:

    “次正名以核实。巡警为民政之一端,拟正名为民政部。户部综天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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