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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养老保险改革:做加法还是减法
改革方案的制定者,改革成效的裁判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就要作表率。把公务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外,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应让公务员一起参加改革,公务员身先士卒,可取信于民,减少社会阻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反正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迟早也是要进行的,否则,又会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形成社保制度新的碎片,不利于社会和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社保问题专家郑秉文表示。

    “如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改革难以一步到位,这样的改革,就可能会变成一种漫长的博弈。”齐善鸿认为,“这无论是对于改革本身而言,还是从实现制度公平的紧迫性来说,付出的社会成本会更大。”

    “应该把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也纳入到改革的进程中,探索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既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有利于减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阻力,整体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务员的社会形象。”

    养老金制度现存不公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现象,已经存在多年。这种不公与其说是社会差异造成的,还不如说是社会中存在的歧视性因素,导致制度设计出现严重的偏差。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实施退休职工“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逐渐拉开。这样的不公现象,并没有因近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变。

    199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

    受访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养老金不公平”现象,问题出在现行制度的设计上——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财政拨款,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化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也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资金。比如,历史欠账严重,基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统一,有些企业缴费基数偏小;甚至欠费、拒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困难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设计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等四大块,导致养老金分配呈现不同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记者分析说,“公务员由于握有实权,所以在养老金分成上获益是最多的。事业单位一般控制着某方面资源,因此大多优于企业,低于公务员。这种分配结构将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因此养老金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一种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是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抑或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各人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

    做好“加法”是改革方向

    在有关专家看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合理方向,是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全国一盘棋”考虑,做好改革的“加法”,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标准,向更高的标准取齐。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抓紧研究和试点,统筹推进这项工作,宜早不宜迟。”龚维斌认为,“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改革起点、目标定位要适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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