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
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是公权人物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而利用权力,与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是相违背的。”胡仙芝说。
她认为,官员隐性利益的危害性,主要是混淆了掌权用权的目的,模糊了权力行使的范围,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滋生了滥用权力的作风。
“官员隐性利益的存在,使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道德操守受到严重腐蚀,而且与现代社会提倡的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与党的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直接冲突。”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
在他看来,官员隐性利益是目前官本位恶俗的根源和腐败的温床。官本位的特征,是一朝当官,多方受益,且官越大,受益越大。结果是,有些人为升官,不惜跑官买官,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蜕变为贪官、腐官。
受访专家提醒,要对官员隐性利益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整个官场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蔓延。
公权需要“阳光化”运作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削除官员隐性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改革随之配套。当前急需在官员隐性利益普遍存在的公车改革、公务接待与公费出国的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官员的利益应在工资中得以彻底、充分体现,实现官员责、权、利的统一,工资以外不应存在任何特殊权利和利益。”黄小勇认为,这需要设立一套机制,来科学合理地厘定官员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要以官员的灰色收入和特权利益作为突破口。”黄小勇说,“要明确取消官员的灰色收入,官员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官员各种形式的隐性特权要逐步取消或受到限制。”
“要给权力运行谋求一个阳光空间。各地政务信息公开要落实到位,尤其是政府机关、政府官员以及广大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包括他们所使用的权力和资源,都应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行。”胡仙芝说,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众才能有效监督。同时,需加强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
对于防止预算外收入成为官员隐性利益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建议:“应建立政府行为预算硬约束的制度框架,让人大可以通过预算制约、监督政府开支。”
多位专家提出,建立健全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减少官员隐性利益的必然途径。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因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效果欠佳。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据说因阻力大,也不见踪影。
记者汇集地方反馈发现,地方部门认为,推行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之所以乏力,主因是由于缺乏必要配套制度,如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等。
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还是受阻于利益群体。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是时机不成熟,而是决心不够。”谈方说,“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如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将会更好。但这不能成为拖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理由,越往后拖延,阻力越大。”
“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只有在切实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中,才能够不断在探索中完善起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