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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员的关系[1]
行党的教育,领导党员成为工作的模范,团结党外人员,保证该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支部不得直接干预行政领导,更不得代替行政领导。在行政关系上,党员必须服从行政的领导。在党外人员担负行政领导责任的部门中,该地或该部门的党组织及党员对行政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应取适当方式,与党外人员协商解决,不得直接处理。某些地方党政不分的现象,应该纠正。党员如有违犯行政法规者,应受行政的处分;其错误涉及党纪者,同时须受党纪的制裁。但在行政关系上,担负行政领导责任的党外人员,亦须服从上级行政的领导。

    (五)党员及党组织不得任意地无根据地怀疑党外人员,必须从友谊中细心了解自己周围的每个党外人员的历史和特性,细心了解他们对人民、对我党及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于他们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习惯,必须加以尊重。须知党外人员的愿与我党合作与我党的尊重党外人员,是彼此合作中不可缺一的条件。

    (六)任何愿与我党合作的党外人员,对我党和我党党员及干部都有批评的权利。除破坏抗战团结者的恶意攻击以外,一切善意批评,不论是文字的、口头的或其他方式的,党员及党组织都应虚心倾听。正确的批评,应加接受,即使其批评有不确当者,亦只可在其批评完毕,并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加以公平的与善意的解释。绝对不可文过饰非,拒绝党外人员的批评,或曲解善意批评为攻击,而造成党外人员对党的过失缄口不言的现象。党外人员对于违犯政府法令或党的政策的党员及干部,除得向法庭或行政机关依法控诉外,并有权向各级党委控告,直到党的中央。

    (七)《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及各抗日根据地的报纸刊物,应吸收广大党外人员发表言论,使一切反法西斯反日本帝国主义的人都有机会在我党党报上说话,并尽可能吸收党外人员参加编辑委员会,使报纸刊物办得更好。党报工作者必须学会善于吸引党外人员在党报上写文章、写通讯的方式和方法。某些党报工作者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态度,须受到批评。

    (八)与我党共事的党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时,有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加以慎重考虑,采取适当方式,以诤友的态度,适时地诚恳地告诉他以所犯过失的真确事实及正当理由,并与他协商改正的办法,帮助他改正过失。决不可采取缄默不言、听其积累或当面不说、背后议论的态度,须知这种态度是只会妨碍合作与不利于党外人员的。

    (九)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凡与我党共事的党外人员,在法律上是与共产党员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上,应给以必需和可能的工作条件。在学习上,凡在一切有党外人员的机关、学校中,无论在职干部教育或学校教育,党外人员均与共产党员有同样的学习权利。在物质上,不是空唤优待,而是按工作情况、工作需要及现有物质条件给以真正必需的帮助,并须使党员了解这种帮助是应该的。

    (十)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机关、部队及学校中,党的一般支部大会及小组会,允许在同一部门工作的党外同情分子到会旁听,并得发表意见。

    (十一)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必须有计划地召集党员与党外人员联合一起的干部会议及座谈会,与党外人员共同讨论各项抗日政策,并征求党外人员对党的意见。

    (十二)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在党的组织部或管理干部的部门内,设置管理非党干部的专门机关,担负对党外干部的接洽、登记、了解及照顾的责任。在党的各级保护健康委员会内,设置党外干部科,管理党外干部的保健工作。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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