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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
农民,我们应作一决议,请中央由兵工厂出品中交百分之五或十与农民;第三步由农政部根据决议案,制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的组织法令公布出来。”

    [4]指中共湖南区委一九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关于如何实现乡村民主政权的通告》及附件《湖南区乡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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