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四章 关于宪法-1
它是这个州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本宪法。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这本印就的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事情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事。

    在举出一个州为例后,我再来说明一下美国联邦宪法提出和形成的过程。

    国会在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召开的头两次会,不过是一些地方性的即后来的州的立法机关的代表会议;而且除经公认的和作为一个公共团体所必需具有的权力外,别无其他权力。一切有关美国内政的问题,国会只向地方议会提出建议,由它们任意取舍,国会一点都不强迫;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国会比任何一个欧洲的政府受到更加真诚的爱戴和服从。这个例子象法国国民议会的例子一样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并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国民的爱戴以及人民觉得支持它是有好处的。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政府就无异是儿童掌权,它虽然象法国的旧政府那样,可以鱼肉人民于一时,但最后只能促使自己倒台。

    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就可以规定和确立国会的权力了,因为这是符合代议制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的。至于这种权力应当比当时自会任意行使的权力大还是小,那是另一回事。这只不过是措施是否正确的问题。

    为了这一目的,提出了叫做邦联条款的法案——这是一种不完善的联邦宪法——经过长时期的审议之后,于 1781年通过。这项法案并不是国会的法案,因为它是同代议制政府关于一个团体不应赋予它自己以权力的原则相抵触的。国会先通知各州,它认为必须赋予邦联哪些权力,以便邦联能履行需要它履行的职责;各州彼此取得一致意见后,就将这些权力集中于国会。

    不妨指出,在这两个例子里(一个是宾夕法尼亚的例子,另一个是美国的例子),并不存在以人民为一方和以政府为另一方之间的契约概念。人民之间相互产生并组成一个政府,这就是契约。认为任何政府都能作为同全体人民订立契约的一方,等于承认政府在能够取得存在的权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人民与那些行使政府职权的人之间唯一能够发生契约关系,乃是在人民选中和雇用这些人并付给他们报酬之后。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

    在举出一部宪法最初形成的两个例子之后,我想说明一下自它们制订以来所发生的变化。

    经验证明,由各州宪法授予各州政府的权力过大,而由邦联条款授予邦联政府的权力则过小。这个缺点不在于原则,而在于权力的分配。

    许多小册子和报纸刊登了关于改组邦联政府的适当性和必要性的问题的文章。通过报刊和会谈进行了一段时候的公开讨论之后,弗吉尼亚州感到贸易方面有些不便,提议召开一次大陆会议;结果,由五六个州议会派出代表于1786年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市举行会议。这次会议鉴于本身不具备从事改革的充分权力,只就这一措施的适当性发表了一般的意见,并建议于次年召开一次由全国所有各州参加的大会。

    这个大会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华盛顿将军当选主席。他当时同任何州政府或国会都没有关系。独立战争一结束,他就解甲归田,过着平民的生活。

    大会深入讨论了所有的问题;在进行了种种辩论和调查研究之后,就联邦宪法的各部分取得了一致意见,下一步就是如何批准和实施这部宪法了。

    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并不象一般廷臣那样去迎请一个荷兰省长或一个德国选侯;而是把整个事宜交给这个国家的民意和利益去决定。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人权论简介 >人权论目录 > 第四章 关于宪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