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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得我去答复。我估计第一部分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销数不下四、五万册。

    现在,我要评一评我引用的柏克先生的那段话的另外一句。

    他说:“如果认为对这样的着作除了刑事审判以外还值得另加辩驳的话。”

    说实在的,对于一部着作,如果不能加以辩驳,那么作为变通办法,的确只有用刑事审判来将它定罪。对一部着作定的罪,最凶莫过于把它驳倒。

    但是如果按柏克先生指点的方法去做,定罪最终将针对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着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倒宁愿身为作者,而不愿充当将着作定罪的法官或陪审员。

    还是言归正传罢。在起诉这个问题上,我跟一些专门从事这一行的先生们见解不同,现在我发现他们的看法逐渐和我趋于一致,我就来充分交待一下,但要尽可能简单扼要。

    我首先要举出关于法律的例子,然后把它同政府或英国一向称之为宪法的东西相比较。

    制定一项法律以禁止对这项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据以建立的原则(无论好坏)加以审查,便是专制行为,或者在英国就叫做霸权。

    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项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过错,推论它的不当以及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国事。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

    就政府的原则与形式而言,或者就所谓宪法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情形也是如此。

    应当把政府建立起来并由人民付出代价来支持它,这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人升官发财。以此类推,对每一个政府和每一部宪法在原则上和形式上的缺点,必须象对一项法律的缺点一样,也要公开讨论,并加以指出,这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当这些缺点及其补救办法为国民周知后,就由国民来改革其政府或宪法,正如由政府来废除或改革法律一样。

    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制订与实施法律;可是组织或改组、产生或更新宪法与政府的权利却属于国民;因此,这些问题,例如调查研究的问题总是当作一项权利问题摆在一个国家面前,但却不能使之成为起诉的对象而不侵犯那个国家的普遍权利。在这个立场上,我愿同柏克先生周旋,他什么时候高兴都可以。把全部论点端出来要比隐藏起来好。挑起这场论战的是他自己,他不应逃之夭夭。

    我不认为君主制和贵族制能再在欧洲任何一个进步国家存在七年。如能提出赞成它们的理由比反对它们的理由强,那么,君主制和贵族制就站得住脚;否则就站不住脚。人们现在不要人家告诉他们不应思考或不应阅读;凡对政府的原则进行审查、鼓励人们推敲、思考和证明不同制度的优劣的出版物都有发行的权利。如果这些出版物不受人注意,就犯不着对它们起诉,如果它们受人注意,起诉也没用,因为它并不能禁止人们阅读,这不是对作者判决而是对公众判决,而且也将是引起或促进革命的最灵的方法。

    对于一切同一国的政府制度有关的问题,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是没有资格裁决的。如果既无证人可以查询,又无事实可资对证;如果整个事态摆在全体公众面前,其功过全以他们的意见为定:如果在法庭里一无所知,法庭外则尽人皆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十二人陪审团就和另一个陪审团不相上下,而且很可能推翻另一个陪审团定的案;或者由于陪审员意见纷坛而无法作出裁决。一国的国民是否赞成一部着作或一项计划是一回事;但它是否愿意把决定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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