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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稳定物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织动员私营粮商(厂)订立“不抬价,不囤积居奇,不扰乱市场,遵守政府法规,正当营业”为内容的爱国公约,要求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对有轻微不法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的坚决打击惩办。解放初昆明市有私营粮商103户,粮贩65户,共168户,到1952年底减少到43户,其余变为国营粮食公司的代销店。这些粮商、粮贩,对发展生产、保证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整顿财政税收。昆明市的税源占全省60%以上,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苛捐杂税,重点抓好工商业税、存货补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摊贩牌照税及催缴大量的尾欠税款。在征收公粮中,为解决地方经费,随公粮附征10%的地方附加税。为促进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保证人民币占领市场,每斤公粮附加人民币10元(旧币,折合人民币1厘),并规定必须以人民币缴纳。1950年计划分配税收任务大米1.17亿市斤,实际完成1.21亿市斤。完成任务的103.23%。

    贯彻“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昆明市财政局成立后,接管了国民党财政局银行存款大洋19564元。为克服财经困难,根据中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昆明市的各项税收及其他收入全部上缴省;支出统一由省核拨。1950至1951年,先后开征工商业税(含营业税及所得税)、货物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等税收。根据地方公益事业由地方解决的精神,开征了工商业税地方附加、房地产税地方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地方附加,用于城市一般维护和事业费开支。除上述规定的税收外,禁止一切摊派。经过1950年平抑物价的斗争,使20多种主要商品的价格稳中有降。党和政府还通过推销公债、开展城乡贸易以恢复发展生产,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民党政府长期没有解决的通货膨胀问题。

    为了战胜财政困难,争取物价稳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3月19日,昆明市成立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推销委员会,随即在全市开展推销公债的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工人、农民节衣缩食,带头购买公债;工商界民族资本家、爱国人士等纷纷竞相认购,超额完成了购买公债的任务。在全市各阶层人民的努力下,全市共认购94万余分,比原计划超额完成14万分。

    1950年5月24日,为活跃城乡经济,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后改为昆明市合作总社,归昆明市领导。省政府先后建立了各专县公营贸易机构,广泛建立推销、采购、贸易小组,到各乡村、小镇、集市推销工业产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采取调整批零差价、扩大收购及加工订货、规定经营范围、向困难企业投放贷款、调整税收等措施,先后扶持135家私营工商业维持和恢复了生产。

    国营商业企业建立初期,力量薄弱,市供销合作总社在农村广泛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食品、百货等生活用品。一些重要商品采取高于市场价向农民收购,低于市场价供应,很快平抑了物价,安定了人心。在城市通过开设马店、成立农民服务所,吸引农副土特产品进城,并兴办肉食、蔬菜站,以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

    昆明市合作总社成立后,重视扶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注意扶持手工业生产,先后组织发展丝、棉线、土布、面条、纸袋盐及砖、瓦、砂石料、铁、竹、木农具生产,其中还部分承担全省供销社的批发调拨任务。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由各基层供销社向农民直接供应铁、竹、木小农具,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供应,扶持了农副业和手工业生产。通过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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