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边际成本和城市土地价值的关系
另一种是水力的占有对在其中任何地基上经营面粉厂所产生的。这两种租,不论是否恰为同一个人所有,都可以分别清楚,并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可以分别计算。
但是如果没有可以建立面粉厂的其他地基,就另当别论。
在那种场合下,如果水力和地基归不同的人所有,那末,它们的价值超过该地基用于其他场合时所具有的价值的差额,其中有多少归地主所有,只能用“协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假使有可以利用水力的其他地基,但是效率不等,仍无法决定地基和水力的所有者如何来分割生产者的剩余差额,这种差额是它们共同提供的生产者的剩余,超过该地基用于其他场合和水力用于别处所提供的总剩余的差额。除非就水力供给的一定年限达成协议,该面粉厂也许不会建立;但当期限终了时,关于分割水力和有面粉厂的地基所提供的总剩余,又会引起同样的困难。
局部垄断者如铁路、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公司,对曾使其企业设备适于利用它们的服务,和也许为此目的而自己出资装置了费用浩大的设备的那个消费者企图加价,就经常产生类似的困难。例如,当匹茨堡的厂商刚刚建立起一些用自然煤气而不用煤的高炉时,煤气的价格就立即增加了一倍。矿业史也提供了类似困难的许多事例,如和附近地主关于路权等方面的争执,以及与附近村舍、铁路和码头的所有者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