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义的计算(三)竞争的“解决办法” -4
四
不管选择哪种具体的组织形式,所有这些考虑似乎都是相关的。在进一步往下讨论之前,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两位作者所提议的工业管理的具体机构问题。他们所草拟的方案十分相似,尽管兰格在这个方面讲得更为详细。而迪金森则在大部分经济组织问题上让我们参考韦伯夫妇和科尔的著作。
两位作者都详述了这样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职业选择是自由的,并且可以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即工资制度)来调节,消费者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显然两位作者也都要求消费品价格由普通的市场过程来决定(尽管迪金森在这一方面似乎不是很肯定),要求工资通过有关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来决定。他们也都赞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整个工业都应当社会主义化。在社会主义化工业之外还要保留由小企业构成的私营工业部门,这些小企业本质上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我认为,我很难赞成他们认为这种与社会主义工业平行的私营部门的存在不会产生特殊困难的说法。但由于篇幅关系,本文对此难以详细讨沦,所以,为了这里讨论的方便,我将不考虑私人部门的存在,而假设整个工业都已社会主义化。
中央经济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除消费品价格和工资以外的所有价格。在兰格的描述中,这种经济权威机构是中央计划局(Central Planning Board);在迪金森的描述中,是最高经济委员会(Supreme Economic Council),该机构根据迪金森的说法,简称为“S·E·C”。我们可以从兰格的著作中了解更多的关于具体价格如何颁布和调整的技术问题,尽管这些还绝不是足够的细节。而迪金森则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在定价时应该受其指导的参考因素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分开来讨论。
根据兰格的说法,S·E·C要时常颁布泰勒教授所谓的“要素估价表”,即一个所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除外)价目表。在这张价目表的有效期内,这些价格必须做为不同企业之间一切交易的以及所有产业和工厂的全部计算的唯一基础,而且经理们必须把这些价格看成是不变的。但是,无论是兰格还是迪金森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价格要固定多长时间,这也是两位作者的论述中几个更加含糊的地方之一,这一点使得人们几乎怀疑他们是否在真正努力使他们的体系运行。价格是提前一定的时间确定还是在看来合适的时间进行调整?F·M·泰勒好象倾向于前者。他写道,具体价格的合理性将在“生产期”结束时体现出来;兰格至少有一次给人们以同样的印象,因为他说:“任何不同干均衡价格的价格都将在结算期末显示出有关商品剩余或短缺的信号”。但他在另一处又说:“这些价格的调整要经常不断地进行”;迪金森只是说:“在各种价格通过连续估算过程最终能依据稀缺和替代原则建立后”,“除在发生重大的技术革新和消费有趣味巨变的情况下,微小的调整就足以使价格体系保持均衡。”这些论述不正好说明了这种对静态均衡理论的现代迷恋使他们不能理解价格机制的真正作用吗?
虽然迪金森在使价格变化生效的机制方面没有讲出什么有益的东西,但他比兰格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决策必须作为基础的因素。与兰格不同,迪金森并不满足于S·E·C仅仅观察市场,并在出现过度的需求或供给时,通过试验设法寻找一个新的均衡水平。他倒希望S·E·C利用根据统计方法建立起的供需表作为指南来确定均衡价格。这显然带有其早期观点的残余,早期他认为有可能运用联立方程的方法解决整个问题。尽管他现在放弃了这种观点(并不是因为他认为这样做不可能,他依然相信“通过仅仅两三个联立方程”,事情还是能够办得到,而是因为他认识到“这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