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 -1
人的能量从他们所执行的有害政策转向为个人自由的努力,那么,我认为,我们必须审慎地注意当代人的道德品性。除非我们能在争取自由的计划内为人们的改革热情设立一个确定的任务,除非我们能指出大公无私的人们能为之奋斗的改革目标,否则,人们的道德热情肯定会被利用来反对自由。19世纪的许多自由主义者的最致命的策略错误,也许是他们给人们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即抛弃一切有害的或不必要的国家活动就是达到了全部政治智慧的顶点;国家应该如何使用这些无人拒绝的权力,不会引起有理性的人民会产生分歧的严重而重要的问题。
当然,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也不全都给人如此印象。大约一百年前,当时仍然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的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就曾明白无误地论述了一个我们这里提出的主要问题。他在其《政治经济学》第一版中写道,“私有财产的原则还未在任何国家公平地试验过,产权法从来未遵循过证明私有财产正当所基于的原则。它把不应是产权的东西当成产权,把有限制的产权当成绝对产权……。如果立法者倾向于赞成分散而不是集中财富,鼓励分割大宗财产,而不是力图保持它们的完整,则私有财产原则本来与自然及社会弊病并无真正的联系,这些弊病使这么多人急切地希望解脱,不管这种希望是多么的无望”。但实际上,在使财产规则更好地与其理论基础相一致方面,却很少有人做过什么研究工作,而且就连密尔本人也象许多人一样,不久就把注意力转向财产的限制或取消方案,而不是更有效地利用它。
有人说,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没有国家活动的参与,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意地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其指导原则,并利用国家实施的法律结构使竞争尽可能地高效与有益(只有在竞争效率不高的场合,才以法律为补充手段)的政策,和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扩张垄断的势力,同样会导致竞争的衰退。这种说法虽然夸张,但并非完全不对。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第一个普遍论点是:有某些政府活动比没有这些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有效有益。对于这些政府活动,虽然人们有时似乎忘了,但从未予以否认过。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不但必须要以防止暴力和欺诈,而且还必须以保护某些权力,如财产权、合同的执行等等为其先决条件。这一点大家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在传统的论述中,一般认为,只要承认私有财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这确实是每个自由主义者必须承认的——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似乎产权法和契约法是一下子就以其最合适的形式,即以使市场经济最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这正是传统论述最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事实上,只有我们同意了上述两个原则后,真正的问题才开始产生。
当我把这里所讨论的题目称为“‘自由’企业和竞争秩序”时,所想强调的正是这个事实。这两个名字不一定指同一体系,而我们所要讨论的,是第二个名字所描述的体系。也许我应该立即说明一下,我用“竞争秩序”一词所指的内容,与常被称作“有秩序的竞争”的内容几乎相反。竞争秩序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而所谓的“有秩序的竞争”的目的几乎总是限制竞争的效力。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本题目的内容就立即把我们的方法同保守的计划者的方法区别开来了,就象同社会主义者的方法区别开来一样。
在这种引导性的概括中,我只能限于列举我们必须论述的主要问题,而把详尽的探讨留给以后的发言者,也许我应该一开始就比我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指出,虽然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使市场在任何能起作用的地方都起作用,我们也当然不能忘记,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象卫生与健康设施这样必不可少的服务,并不能由市场提供。这显然是因为不能向这些服务的受益人收费,或更准确他说,不可能把这种服务的受益人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