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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我被立即关进夏特专区监狱。伊苏登大法官裁判所的刑事长官掌管谋害德?莫普拉小姐的案件,获准于第二天发表罪行检举命令书。他亲赴圣赛韦尔村,在案件发生的居腊树林周围的农庄里,听取三十几位证人的陈述。在我被捕后一星期,逮捕令向我发出了。如果我不是那么心烦意乱,如果有个人关心我,那么这种违反法律的事,还有审判期间发生的其他许多违反法律的事,就可以作为对我有利的有力论据加以援引,证明这次起诉是由某股仇恨势力在背后操纵的。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有只看不见的手极其无情地迅速指挥着一切。

    第一次讯问只对我提出了一条罪名,就是勒布朗小姐控告的罪名。所有的猎人都宣称一无所知,没有任何理由把这次意外事故看作蓄意谋害。但勒布朗小姐为了我冒昧对她开的某些玩笑而怀恨在心,何况她已被人收买,就像我后来知道的那样;她宣称爱德梅从第一次昏迷中苏醒过来之后,既不发烧,又很有理智,在叮嘱她保守秘密的同时,诉说自己曾被我侮辱,恐吓,从马背上拖下,最后枪击。这个坏女人收集了爱德梅发烧期间泄露的材料,相当巧妙地编成一个完整的故事,并在仇恨启发下尽量加以渲染。她歪曲女主人说过的含糊不清的话和谵妄性印象,起誓证明爱德梅曾见我把卡宾枪枪口对准她说道:“我保证过,你将只死在我手里。”

    圣约翰在同一天受到传讯,他宣称除了那天晚上勒布朗小姐告诉他的事以外,什么都不知道;他的陈述与勒布朗小姐的证词完全相符。圣约翰是个正派人,然而冷漠,迟钝。出于对一丝不苟的爱好,他没有省略任何无用的细节,它们可能被人歪曲后再用来对付我。他断言我一向是个古怪、糊涂、任性的人;我经常头痛,发病期间就失去理智;已经有过几次,我神经错乱时,对一个我以为看得见的人说什么流血和凶杀;归根结蒂,我的脾气如此暴躁,以致我是“有可能抓起任何东西向一个人头上扔去的,虽然就他所知,事实上我还从未做过这类出格的事”。这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决定生死存亡的证词。

    帕希昂斯在调查的那天不知去向。神甫宣称,他对这次事件的观点十分模糊,他宁可承受对顽抗的证人的一切处罚,不愿在掌握更多的情况以前表态。他请求刑事长官给他时间,以名誉作担保,答应决不逃避司法部门的诉讼,几天之后,通过对事物的考察,他就可以获得某种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他保证明确表态,或者为我辩护,或者对我提出指控。这个期限被批准了。

    马尔卡斯仅仅说,即使是我使德?莫普拉小姐遭受枪伤——这一点他开始感到非常怀疑,至少我不是有意的。他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押在这种说法上。

    这就是第一次讯问的结果。往后又在不同的日期继续进行了多次讯问。几个假证人断言,他们曾看见我力图使德?莫普拉小姐屈从于我的欲念,未遂之后向她开枪。

    旧诉讼程序中最有害的措施之一就是所谓罪行检举命令书。这是一种通过布道途径传达的通知,由主教发布,全体本堂神甫向各自堂区内的居民们宣讲,命令他们追查公布的罪行,揭发他们所知道的一切有关事实。这种措施是在其他地区更为公开盛行的宗教裁判所原则的一种温和的反映。制定罪行检举命令书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以宗教的名义使告密的精神永远流传下去,因此大部分时候,它是残酷得出奇的杰作,它经常宣布假定的罪行,以及带偏见的原告需要证明的一切假想的情节。这是一种预先就定下主题的公告,最早到来的无赖据此可为出价最高的雇主利益作一番假证以挣得一些钱……当罪行检举命令书起草不公正时,它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煽起公众对被告的仇恨情绪。尤其是笃信宗教的人,他们从教士口中接受现成的意见,狂热地折磨受害者。这就是发生在我身上的情况,尤其因为外省的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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