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设与实证(7篇)
港,可以避风的清洁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1984年2月21日 会走动的资产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干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在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海鱼的产权是无法界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海鱼也就成了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是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但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有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业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约束行为是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是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就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
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我以为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是养过的。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面,有一条小溪横过后园,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他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是“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