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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低收入阶层转向高收入阶层的程度。
佛罗里达州的研究报告把四个收入阶层中的每个阶层在1967-1968年度中从政府高等教育经费中得到的全部好处与他们以纳税形式所花的钱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只有最高收入阶层得到了净收益,这个阶层得到的好处比他们付的钱多60%。最下面的两个阶层付的钱比他们得到的好处多40%;中等阶层付的钱比他们得到的好处多20%以上。①
1964年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研究报告,也得出了令人吃惊的重要结论,不过表达方式稍有不同,它所比较的是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和没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得到了相当于他们平均收入1.5-6.6%的纯收益,得好处最多的是那些有孩子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念书而且平均收入最高的家庭。没有孩子在公立大学念书的家庭,平均收入最低,而且还要从他们的收入中拿出8.2%资助高等教育。②
①道格拉斯.M.温德姆曾两次估算了四个收入等级在1967-1968年从公共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好处和由此遭受的损失。按他的估算,收入转移的程度较小,其估算结果如下:
年收入 总收益 总代价 净失(-)净得(+)
(美元) (美元)(美元) (美元)
0-3,00010,419,600 14,259,360-3,839,760
3,000-5,00020,29632028,979,110-8,682,790
5,000-10,00070,395,980 82,518,780-12,122, 800
10,000以上 64,278,490 39,603,440+24,675,050
道格拉斯·M.温德姆:《教育、平等和收人再分配》(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教:希思·列克星教公司,1920年),第43页。
②.李·汉森和勃尔登·A.魏斯布罗德:《得益、代价和公共高等教育经费》(芝加哥:马尔科姆出版公司,1969年),第76页,表中第五行的数字是我们计算的。注意:第三行有关赋税的数字,与佛罗里达州的数字不一样,包括所有赋税,而不只是用于资助高等教育的赋税。
事实是不容置疑的。甚至卡内基委员会也承认,高等教育经费的再分配产生了违反政府意愿的结果,不过,人们必须非常仔细地阅读卡内基委员会的各份报告,才能在下面这样的话语中发现他们的这种态度:“一般说来,这一‘中等阶层’……得到的公共补贴是相当可观的。通过补贴的合理的再分配,我们可以达到更大的公平。”①该委员会提出的主要对策还是老一套:进一步增加政府在高等教育上的开支。就我们所知,似乎没有比政府资助高等教育更为不平等的政府计划了,也没有哪一项计划能更清楚地说明“董事规则”。我们这些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阶层的人们,诱骗穷人大规模地补贴我们,然而,我们不仅丝毫不感到耻辱,反而大吹大擂我们的大公无私精神。
没有孩子在有孩子在
加利福尼亚加利福尼亚
州受公共高州受公共高
等教育的家庭等教育的家庭
所有家庭 全部初级大学 州立学院 加州大学
1. 平均家庭收入 80007900 9500 8800 10000 12000
2. 平均每年高等教育补助- 0880 720 1,4001,700
3. 平均州和地赋税总额620 650 740 680 770 910
4. 净转移(第2行-第3行)-65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