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市场的力量
没有明确提到这一义务。象亚当·斯密提出的第三项义务一样,这项义务也很容易被滥用。但这是不容推卸的义务。
自由只是对于负责的个人具有实在意义。我们不相信疯子或孩子的自由。我们必须设法在负责的个人和其他人之间划一界线,但这样做却会使我们最终维护自由的目标变得极为模糊不清。我们不能断然拒绝照管那些我们认为不负责的人们。
对于小孩子们,我们把责任首先交给他们的父母。家庭,而非个人,过去一直是而且现在仍然是组成我们社会的基本单位,虽然它已明显削弱——政府干预活动增加的一个最不幸的后果。然而,把管孩子的责任交给父母大多是权宜之计而不是一条原则。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父母比别人更关心他们的孩子,可以信赖他们会保护孩子,并保证他们成长为能负起责任来的人。但我们认为父母无权对孩子为所欲为——打他们、杀他们或者把他们卖给别人当奴隶。孩子生来就是负责的人。他们有他们的基本权利,而不只是双亲的玩物。
亚当·斯密提出的三项义务,或我们提出的四项义务,确实是“很重要的”,但它们远不象斯密所想象的那样“易于为一般人所理解”。虽然我们不能机械地根据这些义务来确定政府已经进行或打算进行的每一项干预活动是否可取,但它们毕竟为我们提供了一套原则,可以用来权衡利弊。即使作最自由的解释,它们也屏除大部分现有的政府干预,即所有那些“不是优惠就是限制的制度”。亚当·斯密曾坚决反对这些制度,而且最后摧毁了它们,但后来它们又以如下各种方式重新出现了:关税、政府对物价和工资的管制、对从事各种职业的限制、以及其他许多背离了斯密的“简单的自然自由制度”的干预。(其中许多将在以下各章里讨论。)
实践中的有限的政府
在当今世界上,似乎到处都是庞大的政府。人们也许要问,当今是否有这样的社会:它们主要依靠自愿交易,通过市场组织它们的经济活动,其政府只限于履行我们提出的四项义务。
也许最好的例子是香港。这是与大陆中国相邻的一块芝麻粒大小的地方,面积不到四百平方英里,却拥有差不多四百五十万人口。人口的密度几乎是不可置信的,每平方英里的人口十四倍于日本,一百八十五倍于美国。然而,香港人却享有全亚洲最高的生活水平,仅次于日本也许还有新加坡。
香港没有关税或其他对国际贸易的限制(除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大国施加的一些“自愿”限制外)。那里不存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指导,没有最低工资条例,没有固定价格。居民自由自在,想向谁买就向谁买,想把东西卖给谁就卖给谁,想怎么投资就怎么投资,想雇什么人就雇什么人,想给什么人干活就给什么人干活。
政府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主要是履行我们上面所说的四项义务,而且它对这四项义务进行非常狭义的解释。它实施法律,维持秩序,提供制定行为准则的手段,裁决争端,方便交通运输,以及监督货币的发行。它为从中国去的难民提供公共住房。虽然香港政府的开支随着经济的增长也有所增加,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属于世界最低之列。因而,低税保持了刺激。工商业者既可以因成功而获利,又必须为失败付出代价。
具有几分讽刺意味的是,英国的一块直辖殖民地香港,竟然成了现代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范例。管理这块殖民地的英国官员之所以能使香港兴旺发达,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政策与其母国采取的福利国家政策根本不同。
虽然香港是当代的一个杰出范例,但它并不是实践中的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社会的最重要的例子。这样的例子,我们得回到十九世纪去找。一个例子是1867年明治维新后最初三十年的日本,这我们留到第二章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