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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弥儿(第二卷)第一节
确有需要,或者因为别人比他更明白什么东西对他最有用处,什么东西有助于或有害于他的生存的时候,他才可以听命于别人。任何一个人,即使是他的父亲,也没有权利命令孩子去做对他一无用处的事情。

    在偏见和人类的习俗没有改变人们的自然倾向以前,孩子和成年人之所以幸福,完全在于他们能够运用他们的自由,不过,在童年时候这种自由会受到体力柔弱的限制。一个人只要自己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样的人才是快乐的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成年人就是这个样子。如果一个人的需要超过了他的力量,这个人即使爱怎样做就怎样做,他也是得不到快乐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孩子就是这个样子。即使在自然状态中,孩子们也只能享受部分的自由,正如成年人在文明状态中也只能享受部分的自由一样。我们每一个人都因为不能不依靠他人,所以从这一点上说我们是又柔弱又可怜的。我们本来是要做成年人的,而法律和社会又把我们变成了孩子。达官、富人和国王,全都是小孩子,他们看见别人殷勤地去减轻他们的痛苦,就产生了一种幼稚的自大心理,并且以得到别人的照料而感到骄傲,他们没有想到,如果他们是成人的话,别人是不会对他们如此殷勤的。

    这些看法很重要,可以用来解决社会制度的一切矛盾。有两种隶属:物的隶属,这是属于自然的;人的隶属,这是属于社会的。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因此不损害自由,不产生罪恶;而人的隶属则非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正是由于这种隶属,才使主人和奴隶都互相败坏了。如果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医治社会中的这个弊病的话,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如果国家的法律也象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互相结合。

    你使孩子只依赖于物,就能按照自然的秩序对他进行教育。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这些惩罚,他是随时都记得的,所以,无须你禁止,也能预防他玩皮捣乱。经验和体力的柔弱,对他来说就是法规。绝不能因为他要什么就给什么,而要看他是不是确实有需要。当他在活动的时候,不要教他怎样怎样地服从人,同时,在你给他做事的时候,也不要告诉他怎样怎样地使役人。要让他在他的行动和你的行动中都同样感到有他的自由。当他的体力满足不了他的需要的时候,就要弥补他的体力之不足,但是只能够补充到恰好够使他自由活动,而不能让他随意地使唤人,因此,要使他在得到你的帮助的时候有一种羞愧的感觉,从而渴望自己能够及早地不要人家帮忙,及早地体体面面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大自然是有增强孩子的身体和使之成长的办法的,我们绝不能违反它的办法。当一个孩子想走的时候,我们就不应该硬要他呆着不动,但是,如果他想呆在那里,我们就不应当逼着他去走。只要不用我们的错误去损害孩子的意志,他是绝不会做没有用处的事情的。只要他愿意,就让他跑跑跳跳、吵吵闹闹好了。他的一切运动,都是他日益增强的身体所必需的;不过,我们应当提防他去做他力所不能和必须别人代替他做的事情。因此,我们要仔细地分别哪些需要是他真正的需要、是自然的需要,哪些需要是由于他开始出现的幻想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我曾经谈到过的生活的过于优裕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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