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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疑案1、2、3
伤。死者的脖子肿得很厉害,未见刀口,亦未见任何硬伤。她的颈部紧勒着一条花边带子,带子已勒入肉中,几乎看不见,在右耳下方打了一于死扣。法医检查后认定死者已不是处女,曾遭暴力奸污。尸体被发现时状况完好,所以不难被亲友认出。

    死者的衣服很零乱,被撕破过。外衣上有一道30成公分宽的口子,从臀部往上撕到腰间,不过没有撕断。这条布在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打了个扣结系住。外衣下面的衬衣为麻纱质地,撕了一道半米长口子,撕得非常均匀,看来撕的时候很小心。撕下的那一条,松松地绕在她的脖子上,打着一个死结。这条麻纱和那条花边带子之间拴着一根帽带,帽带上连着顶无边女帽。帽带打的不是女人们通常打的那种结扣,而是水手常打的滑结。

    认尸之后,尸体并没有按例送至停尸所(因为这样做已是多余),而在岸边不远的地方草草埋掉。博韦没有声张,尽量将此事掩盖起来,直到好几天后,公众才有所知晓。但是,一家周报把这件事宣扬开来,于是警方将尸体挖出,重新检验。结果,除了上述情况外,什么也没验出。警方把衣服拿给死者的母亲和朋友们看,他们都证实说这正是姑娘出门时穿的。

    这时,公众的好奇心越来越大。警方逮捕了几个嫌疑犯,又统统放掉。圣尤斯达西特别受到怀疑。一开始他说不清楚玛丽出门那天他在什么地方,后来又交给警察局一份具结书,把那天每个钟头干什么都列得详详细细。时间一天天过去,案情仍无进展,于是无数相互矛盾的谣言迅速传开,新闻记者们也忙于推测分析。在这些推测分析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认为玛丽·罗杰仍然活着——河中捞到的尸体是另外一个不幸者。我看不妨把这些推测摘给读者,以下几段就是从一家名叫《星报》的报纸上摘录下来的:

    18XX年6月22日星期天早晨,罗杰小姐离开母亲家,说是到德罗姆街去看姑妈,或别的亲戚。从此以后,再没人看到她了,她踪迹全无。到目前为止,尚无人声明在她离开母亲家后还见到过她。我们没有证据说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点钟以后玛丽·罗杰仍在人世,不过我们却有证据可以说,直到那天上午9点钟她还活着。星期三中午12点,圆木门附近的河岸处漂浮一具女尸。如果假设玛丽·罗杰离开母亲家三小时即被人抛入河中,那么从她离家到尸体出现,也只有三天——三天还差一个小时。但是如果玛丽果真惨遭杀身之祸,那么认为凶手动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是讲不通的。杀人犯通常选择月黑风高行凶,不会在光天化日动手。推而论之,如果河中女尸确系玛丽·罗杰,那么死尸在水中也只泡了两天半,充其量不过三天。经验证明,溺水者之尸体,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需要六至十天才会严重腐烂而浮出水面。即使用一门大炮轰击一具浸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尸体,强迫使其浮出,事过之后,它也会重新沉下。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在此案中,是什么力量使尸体违反自然规则,提前浮出水面呢?如果死者遇害,尸体一直放在岸边,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此外,即使是人死两天后扔下水,尸体也未必那么快就浮上来。何况,如果是桩凶杀案,杀人凶手也太蠢了些,抛尸时居然不系重物。在当时系重物本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

    编辑进而推论说,尸体泡在水中一定不止三天,至少15天,因为尸体已经严重腐烂,连博韦都辨不出了。接下去他的笔锋一转,开始对博韦发难。文章如下。

    那么,博韦先生根据什么事实确信那就是玛丽·罗杰的尸体呢?他一撕开衣袖,就说发现记号,证明死者是玛丽。大家普遍认为,他所说的“记号”一定是疤痕之类的东西。其实他只摸了摸死者的胳膊,摸到了上面的汗毛——这也有点太玄了。博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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