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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律为所有者而设
    在早期的捕鲸业之中,来自各个国家的捕鲸船数以万计,它们星罗棋布地散落在世界上三大洋的每一个有鲸群出没的渔场。

    几乎是每年都会有无数起流血事件发生的消息传来。

    在每一艘捕鲸船的捕鲸生涯中,不发生流血事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并不是泛指所有原因下的流血事件,而是专门指在捕鲸过程中,发生在捕鲸船之间的流血事件。

    捕鲸船之间发生争斗甚至大打出手,这在捕鲸业,尤其是在早期的捕鲸业中是司空见惯的事。

    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由争夺鲸而引起的。

    大家都是来捕鲸的,你捕你的鲸,我捕我的鲸,有什么好争夺以至于大打出手的呢?

    事情可不是这么简单。

    在进行捕鲸作业时,往往是很多捕鲸船同时围着一群鲸进行攻击。

    其中的一条船,可能在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后捕住了一条鲸,但不知什么原因又给它跑了。

    结果,这条鲸没跑出多远,就倒霉地又被另外一条船给捉去了。

    于是双方开始争执起来。

    气急败坏的原来的捕鲸船说:

    “这是我们捕到的鲸。”

    得意扬扬的现在的捕鲸船说:

    “那怎么会在我们这里?”

    气急败坏方说:

    “它又逃脱了。”

    得意扬扬方说:

    “谁让你们不绑牢它。”

    气急败坏方说:

    “不管怎么样这鲸是我们的。”

    得意扬扬方说:

    “我们又不是从你们船上抢来的。”

    气急败坏方说:

    “你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条大鲸,哪有这等好事?”

    得意扬扬方说:

    “反正我们是从海里打来的,谁叫你们命运不济呢?”

    气急败坏方说:

    “你得归还我们。”

    得意扬扬方说:

    “天大的笑话。”

    再进行几个回合的舌战之后,双方进人武装冲突。

    鉴于流血冲突的不断发生,于是由荷兰人开头儿,开始给捕鲸业立法。

    最初的立法是在一六九五年,出现于荷兰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典。

    之后,美国的捕鲸业也有了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

    但不管是荷兰的捕鲸法还是美国的捕鲸法,都是简单得不得了。

    只有下面两句话:

    一,被拴住的鲸为有主鲸,归拴住它的人所有;

    二,没被拴住的鲸为无主鲸,可自由捕捉,谁捉到归谁。

    这两条法律是给捕鲸者看的,一般的读者还是不太明白,关键就在于什么是有主鲸,什么是无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只要它和一条捕鲸船有着联系,比如它身上拖着这条船上的标枪和绳索,并且绳索的另一头儿还在那条捕鲸船上,或者是这条鲸的身上有着和那条船连结在一起的什么东西,那么,我们说:这条鲸就是所谓的“有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也不管以前有没有人拴住过它,只要现在它没和其他的船连在一起,那它就是我们所谓的“无主鲸”。

    虽然这两条法律过于笼统,但毕竟有了一个原则。

    但这法律是制订给君子的,不是制订给小人的,所以,尽管有了法律,可冲突依然没有杜绝。

    五十年以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纠纷可以说是捕鲸业这种纠纷中的一个范例。

    原告追到了一条鲸,扎上了标枪,把它拴住了。

    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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