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节 有人保留了走私证据
许某一边说,一边拉开拉链,从包里取出1996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办理的6份有关成品油进港卸货保证函的复印件。上面详细记载着进口成品油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及地址、电话号码、船名、抵达港口日期,装了某种油品、数量,还有提单号码、外轮公司公章、许×的私章,以及同安海关经办人员签名和海关印章。
他还拿出这6船成品油来厦门的港务费单据。这是反映船舶进出港痕迹的重要依据。
他接着交待,这几年,厦门地区“做油”很赚钱,但是要“做油”,谁都摆脱不了远华集团赖昌星的控制。外轮公司为了做油品“转口”生意,需要得到海关批准。于是,许某和上级单位外供公司总经理梁栋一起去找赖昌星,请赖去找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搞定。由于赖昌星亲自出马,外供公司不久便获得了保税油的转口贸易经营权。
赖昌星特地关照前去联系“走油”生意的许某,说你可以直接去找侯小虎。因为按照远华集团经营的内部分工,侯小虎管的是“油”这一块。许某除了供认涉案要犯有远华集团的赖昌星、侯小虎,还交待有关涉案人员有:原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副主任谢东风、监管一科副科长杨某、监管一科科员朱某等。
办案人员责令许某根据回忆写下一份有关参与“走油”生意的材料:他们去同安办事处找到谢东风、杨某、朱某,办理保函手续,然后将保函拿回来交给侯小虎,并且在侯小虎以及邱允强提供的提货、商检等单证上,盖上本公司印章。至于其他事,他们就一概不管了。
许某保留保证函的复印件以及港务费的单据,并在专案组人员触动到他本人时,及时提交给专案组,详细讲述了走私原油的过程;事实本身说明:走私毕竟是犯罪行为。在共产党执政的共和国国土上,走私这种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恶行为,到底是见不得阳光的。赖昌星千方百计销毁走私证据,但是,他无论如何也料不到还有少数人暗中保留了走私证据。
许某的供述,加速了查案速度。外供、外轮公司参与走私的6航次走私油在海上过驳的历程被办案人员查清。
1996年3月,外供公司总经理梁栋、外轮公司经理许某和赖昌星商议合作经营转口柴油。赖昌星负责对外签约,幕后疏通口岸单位的关系,采用先凭保证函卸货、后退保证函不办理货物报关手续这一方式。外轮公司负责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保证函、动植检、卫检的报检手续、商检的重量、空舱鉴定、外代换小提单的手续。1996年10月22日,远华集团的侯小虎通知许某说,“宏信”轮载运2.89万吨0#柴油已抵达厦门港。
不到一个月时间,赖昌星走私集团以同样的手法办理了“海洋木星”等5艘油轮的所谓“凭保证函卸货”手续,先后卸进柴油13余万吨。
先斩后奏,待柴油全部入港进库后,侯小虎这才手拿6船成品油的保证函找到海关,以船未到港的名义退给海关销案,货物没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赖昌星通过远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外轮公司100万元“利润”。以上6艘船共走私15万多吨柴油,案值人民币3.6亿,偷逃税款约8215万元。
2001年2月27日,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梁栋被判处死缓,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453多万元。论罪该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所以才保住一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