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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国、日本和德国
之处曾引起1832年南卡罗来纳州否认联邦法案(nullification)。联邦增加的保护关税政策,有利于工业制造之州,而不利于以输出农产购买制成品为主之州。南卡罗来纳州认为承担这种关税损害人民利益,与本身参加联邦之宗旨相违,于是宣布此关税法则在本州无效,以致联邦政府准备强制执行,几乎动武。最后妥协了事,南州撤销否认法案,联邦也让步,减低关税。可是最高主权问题仍未解决。主张“州权”(state rights)者仍大有人在。1861年内战前夕,南方各州宣布退盟(secession),即坚持联邦为自愿组织,各州有意见相合则留,不合则去的权利。经过4年余的内战后,联邦才被肯定为不可拆散的组织,各州成立联邦时,已经将最高主权之一部分交付联邦政府。

    南北战争无疑是美国历史的一大分水岭。奴隶制度不仅是人道与宗教上的问题,也是社会与经济问题,1789年的联邦宪法既不给奴隶选举权,又在选举众议院代表时将他们的人数按3/5计算,无异增加了奴主的政治权力,超过一般公民之上。本来联邦初立之时,已经不合理。中西部继续开辟为州的时候,南部各州容许奴隶制度,北部则只有自由劳动力,两方距离更大,终使这问题诉诸武力,以后奴隶全部解放,但仍未离资本主义体制,低层机构各事物都要能平等自由交换之原则。

    今日有不少作者评议美国,不着重合众国历史特殊的背景,或歌颂过度,或责备过苛。

    所谓歌颂过度者,他们强调美国社会的自由似乎全系设计精明与公众道德普遍高尚所致,还有些美国内外人士,主张其他国家也应提倡美国式自由。其实美国法律大部分乃根据英国传统。习惯法设立之前,各地区自行立法,即部落法律。习惯法接受了其一般原则,审案时积累了一大堆事例,此后又渗入公平(equity)的原则(详第四章),使各地区间之经济因素,以及商业和农业间的资本与财富,能够公平而自由地交换。北美洲殖民地设立之后,英国政府也让各州自行立法,只要其内容不完全与传统冲突,即不追究其中的差异。合众国联邦之产生,在殖民地开始约200年之后。独立战争之后,各州仍以英国法庭传统为司法的基础,惟一般将沿用成例的范围限于1776年7月4日以前所审判的案件。因此有些习惯法的原则日后在英国反而不适用。例如,美国1890年反托拉斯之立法,即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的传统,及于16、17世纪之英国,甚至远及于大宪章。于是认为凡以“私交阻滞交易”(combination in restraint of trade)都违反习惯法精神,也违反英美的传统,可以立法取缔。

    这种法治精神诚然可佩,可是也必须有历史及地理优势之条件撑持。简而言之,日后美国的自由,乃因几百年前,海洋国家之社会平日受外界军事的威胁浅,而感受商业的影响程度深,早已将内部各种因素摆在各尽其能互相竞争的体制之下,妨碍自由竞争的潜在力量已在司法立法的行动中尽量铲除。

    美国并非得天独厚、毫无阻碍地实行资本主义。否认联邦法案一事,可见行政上的问题仍不可避免,而南北战争更让全国精英献身于疆场,捐躯于原野(很多南方人士参战,志不在保全奴隶制度,而在抵抗高压政治[coericon])。其他的纠纷,如涉及余家事变(Sead Act),让一般人在公地耕作5年之后购买土地,每家160英亩,价格低廉。日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效率,有赖低层机构内类似的因素为基础。而今日美国人行动自由,也赖经济展开,各种事业有高度分工,个人有很多选择的机会,非其他国家与社会所能仿效。

    所谓苛责过度者,是一批左翼作家不顾美洲优厚条件及特长,只因与他们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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