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麻烦与问题
是什么“条例”,而只能是“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世纪上,只要是“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无论是建立最高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都需要一部宪法,以不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高法。我们知道,获得最高权力有各种办法,比如宫廷政变和武装斗争。前者可谓巧取,后者可谓豪夺。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好像都没有这个意思。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夺权,而是授权。即便要夺权,也只是夺各邦之权授之于全国最高政府。这就不能靠战争或政变,只能靠立法,尽管后来有人(比如史学家约翰·伯杰斯和布鲁斯·阿克曼)讽刺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而所谓“制宪”云云,则不过是不允许我们将其看作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而已(请参看卢周来《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但不管怎么说,要用新的全国政府取代旧的邦联议会,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当本次会议迈出了“应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这一步后,他就不能不再迈出第二步——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问题是,它有权这样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