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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14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以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便欢天喜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会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正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 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为“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处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处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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