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说话: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力量
前只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前者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后者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比如说,我国有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是按照市场价值取得的,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反映在产品成本上是很有限的;国际会计准却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可见,依据不同的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就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申诉方就否定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选择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
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在会计上就必须做到:
1.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编制计算产品正常价值所需要的资料或信息。有人认为我国企业被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别,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国的大多被涉及反倾销的企业往往本身就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或者会计信息的处理违反了我国的会计准则。连国内的会计准则都不能依法遵照,更何况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开展会计工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2.健全会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具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二是成本核算,即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其中成本核算尤为重要,因为存货价值、利润数额、现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结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选择(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还是作业成本法)间接成本分配、约当产量计算、完工与未完工产品成本的划分等若干方面。假如会计核算处理得过于粗糙或者不规范,企业自身就无法提供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一个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应能保证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填列反倾销调查问卷。
3.成本内容的合法性。成本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应该记入的成本没有计入、记入的成本在数量上又不充足,那么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利润所确定的出口产品价格肯定偏低。如果漏计和少计的成本在数量上大于价格确定时所加成的利润,那么该出口产品则倾销无疑。所谓漏计和少计成本,有两种情况:一是成本已经发生,但整项成本漏计或少计,例如成本分配,如果方法过粗或选择不当,可能造成一部分产品成本偏高而另一部分产品成本偏低;又如虚拟股东员工的分红,企业通常当作利润分配处理,但当作员工工资处理也不是没有道理,果真如此漏计就发生了;二是成本没有发生或发生得少,这里所谓“没有”或“少”都是相对法律法规而言,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支出,企业没有支出或支出不足(这种现象在我国民营出口企业非常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越有效,反而越容易暴露企业自己的问题!或许由于这样的缘故,有些企业故意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账目看起来也混乱不堪。用这种办法对付我国某些税务人员也许有点效果,但对付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人员则无效,如果不能从一家企业取得可靠的数据,他们干脆就另外找替代企业。
4.建立内控与审计制度。会计核算系统是否遵守了会计准则?其核算的数据或信息是否相互勾稽、真实而又完整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才能通过反倾销检验。“肯定答案”的证据不是别的,只能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前者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战略实现和经营的效率效果、保障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