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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法不峻 何以烛伪
行政命令:“政府开放探亲后,民众由大陆返台,不得携入任何‘匪伪’币券,违者除已申报者准予办理退运处,应予没收。”这是台湾当局近几年来一直遵照执行的有关对大陆人民币的政策,也是台湾“海关”查禁人民币的主要依据。

    在1992年5月,台湾当局宣告终止“动员勘乱时期”及“惩治判乱条例”未废止前,人民币当然不可能合法持有。即使在五月之后,台湾当局并未承认大陆是一个国家,人民币当然不能被视为一种货币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港台的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在台湾岛内进行疯狂的伪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在台湾当局的默认下,台湾成为伪造人民币的主要基地。

    在八十年代初期,台湾警方曾在岛上破获了几起伪造人民币的犯罪团伙,但因无法可依,只得放之任之,无形中助长了造伪集团的犯罪气焰。到1989年,台湾警方在台北市再次破获一起伪造人民币的案件,共抓获犯罪集团成员十几名,现场缴获伪造的人民币数百万元,以及全套的印刷设备等。众所周知的原因,犯罪集团成员不久就被无罪释放。这一案件首先通过台湾的新闻媒体公诸于众,迅速在岛内引起一片哗然。大陆警方获悉这一消息后,马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台湾当局的作法提出了抗议,并要求台湾当局严惩罪犯。台湾岛内的民众也纷纷上书要求当局严惩造伪分子,特别是那些曾购买过假人民币的上当受骗的居民对造伪分子更是义愤填膺。台湾的商界和法律界由此也纷纷投书,要求当局给人民币以适当的法律定位。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台湾当局被迫对造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新进行处理。首犯判处了三年徒刑。从此后,台湾岛内造伪分子的活动有所收敛。

    尽管台湾当局至今也不承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终止“惩治判乱条例”后,也没有公布任何一项法令可以处罚持有人民币的行为。就是说,目前在台湾岛内民众持有人民币已无“法”可罚,“海关”也因无“法”可依,对民众从大陆探亲带回的少量人民币也不会刻意检查及没收。

    台湾的商界、法律界和新闻界通过台北造伪案件,在岛上联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大讨论,强烈要求当局尽快解决人民币的定位问题。

    经常往来于海峡两岸的台湾“立法委员”张世良指出,1987年11月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两岸人民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虽然当局仍未开放两岸直接“三通”,但大陆已经跃居成为台湾的第二大出口市场,接踵而至的货币交流问题,及因而衍生的人民币兑换和出入境问题,也应该是决策单位开始重新评估的重点项目。

    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系教授、前“财政部金融司”司长戴立宁认为,若就学术观点来看,人民币在大陆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票券,在国际间也有一定的地位,并不能抹杀其货币意义,因而台湾当局绝不能忽视人民币的问题。

    台湾东吴大学国贸系教授潘志厅指出,人民币能否在台湾地区与新台币建立直接的兑换关系,取决于二项前提,其一是视市场供需、形成交易后,才由市场决定兑换汇率,另一前提则是须废除政府主管机构的许可。

    面对岛内民众的呼声,台湾当局仍然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目前正在台湾“立法院”审查中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第甘六条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禁止进出入台湾地区。但已于进入时自动向海关申报者,准予携出。”这项草案条文中,禁止的立场并末改变。

    对于当局一味禁止的作法,台湾的一些法律、金融界人士并不赞同,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各自的见解。曾经担任台湾文化大学银行系主任的“立法委员”彭百显说,与其禁止人民币进出台湾,不如纳入外汇法令中加以规范、管理。他说,两岸关系瞬息万变,若将禁令直接明文规定在“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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