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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林敏、马六○等人被检察机关逮捕后,便觉得自己的末日已经来临了。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赵义同这一夜没有合眼,苦苦地筹划着。

    他反复地考虑了这样几种方案:第一,携带巨款外逃;第二,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给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查处案件设置障碍,最后达到不了了之的目的;第三,“丢车保帅”,给已经被检察机关抓进去的人或他们的家属或尚未被检察机关抓进去的人大量行贿、让这些人成为省城的百万、千力富翁,用钱财堵住他们的嘴,保住他的问题不被揭发、检举;第四,饮弹自裁,一了百了……

    前三种方案,他反复考虑了几遍后,觉得都是行不通的:

    第一,携款外逃。现在林敏、马六○等人都先后进去了,他的问题已经彻底暴露,机场、车站、海关早已接到通知:严密控制“昭陵案”和“林、马案”或与这些案件可能有关的涉嫌犯罪人员出境。现在再考虑外逃,早已为时过晚。况且,他本身又是个“特殊”人物,甭说逃往国外,就是出了南郡市到外省市去,恐怕没有极正当的特殊理由,也是不可能的。说不走,政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正在制定抓捕他的具体方案呢。

    第二,与他的案件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也是不可能的事;别的都不说,他干的坏事太多了,涉及的人员也太多了,谁知政法机关先抓谁呀?那么多人你一个个订“同盟”去,可能吗?此路也行不通。

    第三,给已经被政法机关抓去的人或可能被政法机关抓去的人行贿,那么多的人先给谁送、后给谁送呀?就是把钱送去了,你就能保证堵住他的嘴吗?再说了,那些人一进了公安局看守所的大门、一被关进小黑屋、一吃上窝头、咸菜,谁还顾谁呀?哪一个还不是先保自己的命要紧?这条路也是行不通的。去投案自首?自己的罪行累累,如果拿“馨竹难书”来形容自己的罪行的话,那是再恰当不过的了。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刑法上讲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也就是说,“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处罚,这些法律常识他是知道的。像他这样的人、这样的罪行,能从轻的了吗?那么,摆在他面前唯一可以选择的路就走——自裁!

    想到这里,他仰天长叹了一声:“也罢——”于是,他站起身来,想纵身跳下楼去,这样,不就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了此残生了吗?可是,当他走到临窗的书桌前望了望时,见楼下那些专为他服务的工作人员已经起床,有的在洒扫庭院、有的在烧火做饭,有的在锄草修花圃……心想,如果他跳下去,有关他自杀的消息岂不是立即传遍省城乃至全省全国!于是,他又将身子缩了回去,双手抱着头,颓丧地一屁股坐在沙发上……

    既然自杀的决心已下,剩下的就是选择自杀时间、地点和方法问题了。

    关于怎样死法的问题,他选择了好几种,比如到郊区跳进滚滚急流的大河,或跳进几十米深的水库、山崖;拿绳上吊、服毒……反正死的方法很多,他觉得那些方法都很痛苦,而且也不十分保险,万一被抢救过来没死成,岂不是让人耻笑?而且那些无孔不钻的记者说不定会编出什么花样的文章来呢,说不定第二天街头小报都会登出有关他自杀的、可怖的照片呢……最后,他决定远离南郡城去义仁县北部山区找一个偏僻、隐蔽的地方,用枪来结束自己的性命……这样,即使很快被人发现,也不至于立即召来很多围观的人,也不至于立即将消息传出,更不会在街头小报上立即出现他丑陋的、可怖的照片……

    ……

    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受不得“穷”,耐不住寂寞,是赵义同最大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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