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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通姦罪成罪后,有请求离婚或获得民事赔偿的依据。

    其实通姦罪早该废除了,基于三种理由:、通姦罪是形式上平等,看似罚

    夫也罚妻,其实男方通常是经济上的支柱,最后获得宥恕的机率显然高于女方。

    2、以通姦罪为由逼对方离婚的情形已不再必要,现在使用概括条款事由判

    决夫妻离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以上,离婚事由愈趋弹性、合理、个案认

    定。

    3、抓姦的举动造成经济和司法上的浪费,通姦罪的追诉过程中更往往让双

    方连朋友都做不成,扩大冲突和伤害。

    」

    老师又回复她一贯示範完立刻讲课的豪气举动,连鞋子都没穿,以刚出生的

    状态赤裸裸地穿梭在课桌之间。

    「通姦罪也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身分犯中的一种态样,和公务员犯罪等

    等一样是纯正身分犯,今天男女和姦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已有配偶之人还与

    他人和姦,相较于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人本来就已经犯罪,所以

    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被称为不纯正身分犯。

    」

    「有关间接正

    犯与身分关係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就是性质上属为纯正身分

    犯之犯罪类型,是否能够得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型态来加以实现?此问题亦为

    学说上之争议问题;传统学说上不乏有直接全面肯定纯正身分犯罪可以成立间接

    正犯之见解,其认为所有之犯罪均得以间接正犯之方式来实现;亦有採否定见解

    者,认为纯正身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能相容之概念者。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学说则

    是认为,纯正身分犯非与间接正犯并非互斥之观念,所以在性质上属于纯正身分

    犯之犯罪类型,在符合一定的结构模式下,仍有可能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去实

    现。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例如,通姦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姦者,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有可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进行吗?」

    老师好像怕我还在生气,即使知道我刚刚真的被吓傻了,也一时生气甩开她

    的手,她还是一是同仁地看看我对刚刚这一段学理的反应和接收程度。

    「很难想像对不对?要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的,或知道对方有配偶,又愿意

    和他人合意相姦,才成立通姦罪或后段的相姦罪。有这样的可能性说一个综观全

    局具有十足支配性的人幕后操控两个无知的人成立通姦罪,除了无聊的恶作剧,

    还有甚幺可能性,而真的有必要处罚这样的行为吗?」

    哼,看到老师那不知道是真的还是装出来的天真模样,尤其是讲到什幺学说

    争议的时候眼睛像发光一样,可爱到我的气瞬间消了。

    趁着她还在写板书,我赶紧把她衣服捡了一捡,拿到讲桌上放着,也顺手脱

    下外套披在她身上,深怕她着凉,这毕竟是冬天的尾声,还没到春天啊。

    老师左手紧紧抓着我披在她身上的外套,右手继续写着板书,连看都没看我

    一眼,从侧脸看到她眼里满是笑意,她促狭地道:「老公,谢谢你。」

    这时台下才响起同学的鼓譟声,老师也笑得花枝乱颤,只有我困窘地下不了

    台,低着头就要逃回我的座位。

    下课后,我好奇地挨近孙鑫淼学长,看了看他的笔记,有前年他次上刑

    总时做的笔记,也有去年刚做的笔记,我深觉难怪人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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