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大学刑法课(二十二)
经过上次惊人(精人?)的期中考,我和想要角逐书卷奖的同学无不战战兢
兢,深怕期末考真的出现什幺难以预料的考题或考法,所以上课的态度都加倍认
真了,也对陈湘宜老师到底是怎样的人产生了疑问。
她打从骨子里是个变态虐待狂魔女?还是偶然坠落地狱的可人仙子?亦正亦
邪的个性就像我们教科书封面黑白各半的既分明又矛盾。
「各位同学,上次期中考的进度刚好到犯罪论的一半,以三阶论来说,
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基本上讲完了,剩下罪责(或称有责性)的部份;以二
阶论来说,刚好是不法(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和阻却违法事由)的部分讲完了,
剩下有责性的部份。」
老师今天又恢复正式打扮了,但是正式之馀也充满秋天的风情,老师披着蕾
丝钉珠的卡其色短袖小外套,搭配同色的亮面七分裤,露出里面的白色衬衣,坚
挺的罩杯胸部呼之欲出。
「一个人要成立犯罪,除了客观上该当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事由,还必
须具备有责性,也就是这个行为是可非难的。若任何人在这个情状下,都不得已
会选择违背法律的行为,我们就说他无期待可能性。
也就是说构成要件和阻却违法事由偏重在客观上的审查,但有责性是偏主观
上面讨论的。
例如紧急避难就有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两种。
如果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而侵害他人的身体,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但为
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某些学者认为不能阻却违法,但能以无期
待可能性来阻却责任。」
「我国刑法从第6条规定到第2条都是关于责任的规定,可见责任对于
一个人在论罪科刑上的重要性;相关规定这幺多,也显示出责任因何而来的
正当性是多幺模煳。
为什幺某些情况下要他负责?哪些情况不用负责?哪些人要负责?哪些人不
用负责?这里法规内和超法规减免责任的事由在学说上是百家争鸣,请有兴趣的
同学要加倍用功。」
「刑法第6条规定: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
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老师开始在同学课桌间信步穿梭,嘴里的讲述未曾停歇。
「像几节课之前,吴亮益性侵我妹─」
靠北,我刚听到M的音,我连忙瞪大眼睛往陈老师望去。
你是不是把你妹来代课的事说熘嘴啦?幸亏她反应快,跟我也默契十足,一
看到我的眼神连忙改口「吴亮益性侵我M─们最敬爱的陈老师。他竟然说是公然
侮辱罪,这可不能装傻就免除刑事责任。任何人都知道违反对方意愿进行性‍交‌‎‍是
不对的,属于自然犯罪,亦即任何人都知道那是可非难的,大部分国家,除
了印度,都把性侵当成非常态的行为,不能不知道刑度、法条或罪名就免除他的
刑事责任。」
老师走到吴亮益桌旁,轻轻拍了拍他的背。
吴亮益露出腼腆的笑容,一副二次元死胖宅的憨样,但我知道他在装傻,不
知道哪天他又要骤起发难,以上课之名行纵慾之实呢!我可得好好小心他,这种